記帳報稅 / 職工福利
職工福利委員會的福利金,
哪些算當年度收入?
福委會也要辦結算申報。
按來源分清楚福利基金與年度收入,才能正確計算支出比率。
📅 115 年 9 月更新 🏢 適用: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的公司
🙋 您是不是也在想這些?
「公司提撥給福委會的錢,都算福委會的收入嗎?」
「從員工薪水扣的福利金,要列收入嗎?」
「福委會要怎麼維持免稅?」
先說結論: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的職工福利委員會,要辦理機關團體結算申報。福利金要依提撥來源分開:按資本提撥與從員工薪津扣撥的,是福利基金的增加,不算當年度收入;從每月營業收入與下腳變價提撥的,要列為當年度收入,並用來計算免稅所需的支出比率。
⚡ 30 秒快速結論
| 您想知道 |
重點 |
| 按資本提撥的福利金 |
福利基金增加,不算當年度收入 |
| 從員工薪津扣撥的福利金 |
福利基金增加,不算當年度收入 |
| 從營業收入、下腳變價提撥的 |
要列為福委會當年度收入 |
| 怎麼維持免稅? |
與創設目的有關的支出,不低於基金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的 60% |
1️⃣ 福利金有四種來源
| 提撥來源 |
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 |
福委會帳上怎麼看 |
| 公司創立時的資本額 |
提撥 1% 至 5% |
福利基金增加,不算收入 |
| 公司增資的資本額 |
依規定就增資部分提撥 |
福利基金增加,不算收入 |
| 每月營業收入 |
提撥 0.05% 至 0.15% |
當年度收入 |
| 下腳變價 |
提撥 20% 至 40% |
當年度收入 |
| 員工每月薪津 |
各扣 0.5% |
福利基金增加,不算收入 |
2️⃣ 為什麼要分清楚?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的職工福利委員會,屬於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4 項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要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判斷能不能免稅。其中一個條件,是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不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的 60%。收入算錯,支出比率就跟著算錯。
3️⃣ 算一次看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舉過這個例子:甲福委會某年度提撥福利金 295 萬元,另有利息收入 5 萬元。
| 項目 |
金額 |
算不算當年度收入 |
| 按資本提撥 |
100 萬元 |
不算 |
| 從員工薪津扣撥 |
60 萬元 |
不算 |
| 從每月營業收入及下腳變價提撥 |
135 萬元 |
算 |
| 利息收入 |
5 萬元 |
算 |
| 當年度收入合計 |
140 萬元 |
|
當年度與創設目的有關的支出是 90 萬元,支出比率 = 90 ÷ 140 ≒ 64%,高於 60%,符合免稅適用標準的規定。如果把 300 萬元全部當成收入,支出比率只剩 30%,就會誤判為不符合。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福利金應依提撥來源分別列為福利基金或年度收入〉(109 年)。
💡 公司這一端也要注意
公司提撥給福委會的福利金,在營所稅上有認列限額;已成立福委會的公司,員工文康、旅遊、聚餐等費用要先在福利金項下支應,不足時才能用其他費用列支(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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