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報稅 / 稅務憑證
無法拿到發票或收據時,
費用還能報帳嗎?支出證明單有用嗎?
進貨沒發票、出差忘了要收據、廠商就是不給……這些問題,會計師最常被問到。
📅 115年6月更新版 🏢 適用:公司 / 行號
🙋 這些問題,事務所幾乎每天都聽到:
「會計師,我們進貨拿不到發票怎麼辦?」
「廠商就是不肯給我們發票報帳啊~」
「從國外進口沒有報關,費用算不算?」
「對方不願意在勞報單上簽名,該怎麼辦?」
📘 先搞清楚:財務帳 vs. 稅務帳
不論公司或行號,平時交易都要記帳,這是「財務帳」,依照《商業會計法》規定,有交易就入帳。
每年五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則須依照稅法規定進行調整,調整後的帳叫「稅務帳」,用來計算課稅所得,決定是否要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
兩者大多一致,但稅法有幾個特別規定:
費用限額規定 交際費、職工福利、伙食費、折舊費用等,均有法定上限。超過的部分(「超限」)稅局不承認,須帳外調整剔除。 |
合法憑證要求 未取得合法憑證,或扣繳不符規定的費用,稅務上同樣不予認列,甚至可能受罰。 |
⚠️ 簡單說:收入100萬元,拿100萬元費用發票不代表就能全部抵。費用必須符合「合法憑證」與「公司營業所必需」兩大要件,才能在稅務上認列。
📋 五個常見情境說明
情境一|費用超限(以尾牙為例)
公司辦尾牙花了100萬元,取得統編三聯式發票,財務帳認列100萬元「職工福利」。但稅法計算後,當年度只允許認列1萬元。
| 財務帳 | 認列 100 萬元 |
| 稅務帳 | 僅認列 1 萬元,超限 99 萬元須剔除 |
| 課稅所得 | 增加 99 萬元 |
情境二|無報關、無發票的進口貨物
以個人名義從國外進了50萬元的貨,沒有報關、沒有發票,難以主張進貨事實。國稅局視為未取得合法稅務憑證,甚至可能受罰。
| 財務帳 | 認列 50 萬元 |
| 稅務帳 | 不認列 |
| 課稅所得 | 增加 50 萬元 |
情境三|出差搭計程車忘記要收據(1,200 元)
這個情境比較特別——原則上稅務上可以認列,但有兩個關鍵條件必須同時符合:
| 條件一|公務性質 |
費用必須確實與公司業務有關。 ✔ 出差拜訪客戶途中搭車 → 可以 ✘ 搭車去遊樂園、私人行程 → 不行 |
| 條件二|憑證補件 |
需取得經手人(即出差人)之書面證明作為憑證。若為包租計程車,則須另取具車行證明及經手人或出差人證明。 |
| 財務帳 | 認列 1,200 元 |
| 稅務帳 | 符合條件者,可認列(以出差人書面證明為憑) |
| 課稅所得 | 符合條件者,課稅所得不增加 |
📌 法令依據:乘坐計程車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但包租計程車應取具車行證明及經手人或出差人證明。
✅ 不只計程車:這些交通費都可以用經手人證明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4 條,下列交通費同樣
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
・火車、汽車(客運)、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資
・
高鐵當日往返(非當日往返仍應以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為原始憑證)
・駕駛自用汽車行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ETC)之
通行費・計程車車資(
包租計程車另須取具車行證明)
⚠️ 但別忘了第 74 條第 1 款:旅費仍須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的出差報告單,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才會被認定。實務上國稅局查核從嚴,能保留票根或乘車證明仍應盡量保留。
情境四|網路購買辦公設備,廠商只給出貨單(2,500 元)
可入財務帳,但報稅時需剔除,不能抵稅。
| 財務帳 | 認列 2,500 元 |
| 稅務帳 | 不認列 |
| 課稅所得 | 增加 2,500 元 |
🙅 「估價單」「銷貨單」「出貨單」都不能當憑證
這三種單據最常被誤以為可以報帳,但稅務上都不具憑證效力:
・
估價單:交易「前」的報價,連交易是否成立都證明不了
・
銷貨單、出貨單:交貨時的點交清單,證明的是「東西送到了」
共同的問題是——
它們都無法證明對方已依法開立憑證、報繳稅款。所以即使您確實付了錢、也有匯款紀錄,這筆支出在稅務上一樣不能認列。
情境五|訂閱國外網路服務,無發票也未辦扣繳(6,000 元)
費用可入財務帳,但稅務不認列;另未辦理「境外電商扣繳申報」,還會有額外罰則。
| 財務帳 | 認列 6,000 元 |
| 稅務帳 | 不認列 |
| 課稅所得 | 增加 6,000 元,另有漏扣繳稅款罰則 |
✅ 那什麼才算「合法憑證」?
講完不能用的,這裡整理稅務上真正可以認列的憑證:
📍 統一發票:需載明公司統一編號
📍 普通收據:需蓋有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負責人小章,並載明對方統編
📍 勞務報酬單:交易對象是個人時(如講師費、設計費、臨時工資),並依規定辦理扣繳
📍 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向沒有行號的個人購買貨物時使用
📍 經手人(出差人)證明:僅限前述交通費等特定項目
💸 沒有合法憑證,損失的不只一筆
・
營所稅:費用不能列報,課稅所得因此增加
・
營業稅:沒有進項發票,這筆支出的
進項稅額(5%)也不能扣抵・
罰則: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者,得就查明認定之總額處
5% 以下罰鍰(最高 100 萬元)
🧾 拿不到發票,這筆錢該用哪一種證明?
選一下您的情況,馬上知道該開「出差人證明單」(稅務可認列)還是「支出證明單」(僅供財務帳),並直接產生可列印的單據。免費、不留任何資料。
▶ 開始判斷並產生單據
🧾 那「支出證明單」有沒有用?
真的沒有合法憑證時,可試著用「支出證明單」或「經手人證明」作為財務帳依據。下圖是支出證明單的常見格式:
▲ 支出證明單範例(「單據遺失」為常見填寫情境)
但請注意,支出證明單並非萬能:
✔ 可以做到 在財務帳上認列該筆費用,符合《商業會計法》記帳要求 |
✘ 做不到 稅務上原則上仍不認列;並非所有費用都適用;使用有諸多限制 |
💡 有原則就有例外,但個案情況較複雜,建議諮詢會計師評估是否適用。
⚖️ 相關法規說明
《商業會計法》第 19 條
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會計事項,商業負責人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共同證明。
⚠️ 此外,未取得合法憑證或未正確辦理扣繳,稅法均設有相應罰則,請務必留意。
✅ 結論與建議
能否合法運用支出證明單,仍須視實際個案情況而定。
長期而言,正常取得發票或收據、按照法令報稅、該繳的稅繳清楚,才是企業永續經營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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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證明單・出差人證明單產生器 →
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旅費要附行程證明)→
交際費限額計算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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