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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進一步解析為何會這樣處理: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個人的 薪資或獎金所得,以 實際收到的時間點 為認列標準。因此,即便該獎金是因 113年度的業績 所產生,但若是 114年度發放,則該所得會被認列在 銷售人員114年的個人所得 中,並於114年的 扣繳憑單 上列示。
👉 簡單來說:
公司在編列財務報表時,採 權責發生制 原則,這意味著 費用發生的年度 決定了其認列年度,而 不是付款時間。
因此,儘管獎金在 114年支付,但因其對應的是 113年度的業績,公司應將該筆費用認列為 113年度的費用,並在 113年的財報及申報中 列示。
👉 簡單來說:
1️⃣ 現金制 vs. 權責制的差異
2️⃣ 扣繳義務
若公司有大筆獎金延遲發放,建議檢視一下 獎金發放規範,避免被稅局質疑是否有刻意 遞延費用或所得 的情形。
💡 舉例說明:
這樣的處理方式,符合現行稅法規定,稅局通常不會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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