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不該成立投資公司來節稅?個人 vs 投資公司持股完整解析_115.7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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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 vs 投資公司持股完整解析
關鍵不在「股利多少」,而在您的綜合所得稅率級距、投資標的類型,以及您成立公司的真正目的。
順序搞錯,很容易做出昂貴的決定!!
🙋 這些問題,事務所常常被問到:
「聽說公司領股利免稅,是真的嗎?」
「我買美股、KY 股,放到公司裡會不會比較省?」
「錢放在公司裡,以後要拿出來,會不會又被課一次?」
⚡ 30 秒快速結論:先問順序,別直接比數字
| 您的情況 | 建議 |
| 🎯 主要目的是傳承、股權移轉、保留控制權 | 稅負只是參考項目之一,不是決定因素,建議個別評估,不適合套公式 |
| 📉 綜合所得稅率級距未達 30% | 綜所稅的級距落在5%、12%、20%,甚至平常連綜所稅都不用繳的情況下,個人自行申報通常最省(股利可抵減 8.5%、每戶上限 8 萬元),不太需要成立投資公司 |
| 📊 級距 30% 以上,但年股利規模不大 | 差距有限,有時候公司的維護成本與個人資金存入公司後不能隨意動用的成本,容易蓋過節稅好處 |
| 📈 級距 30% 以上,且股利金額大又穩定 | 投資公司的節稅效果(稅負遞延、綜所稅的稅率降低)才開始有感,值得進一步評估 |
網路上常有「股利超過特定金額就應成立投資公司」的說法。
然而,這類單一標準通常建立在一個隱藏前提上:假設您已適用 28% 的股利分離課稅(即高所得族群)。
若您的個人綜合所得稅級距未達 30%,首要任務不該是設立公司,而是先評估個人申報時,採取「合併計稅」或「分離課稅」何者較具節稅效益。「是否設立公司」反而是次要考量。
此外,網路上的稅務試算工具可能因預設條件而產生誤差,甚至造成誤導。建議試算結果僅供初步參考,實際決策仍應視個人財務狀況而定。
📖 一、先弄懂本質:投資公司不是「免稅」
很多人以為把股票放進投資公司就能「省稅」,更精確的說法是——把個人綜合所得稅往後遞延,或是把個人綜合所得稅從30%或最高的40%級距降低。
國內股利透過公司持有,當年度或許可以少繳個人綜所稅;但盈餘留在公司只是暫時停在那裡,日後公司要把錢分配回您個人口袋時,最後這筆股利所得還是得繳綜合所得稅~~
不能只看當年省多少,而要看您打算讓錢在公司裡放多久、之後怎麼拿回來。
要記住,如果想要完全不繳稅,難度相當的高,投資公司並不是「免稅天堂」。
🥇 二、黃金原則:先看「發行地」,不是看「投資標的」
台灣的證券稅制,最容易讓人跌倒的地方是——稅怎麼課,取決於這檔股票/基金在哪裡發行,而不是它投資什麼。
判斷時請記住兩句口訣:
只要是台灣掛牌、國內投信發行的有價證券(股票、ETF、境內基金),賣出的價差都屬於「國內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停徵所得稅——即使它投資的是美股、陸股也一樣。
・配息看來源:
配息怎麼課,要看這筆錢的「收益來源」。
來自台灣公司的股利算國內股利;來自海外標的的,就算海外所得。
舉個最容易誤會的例子:
一檔「台灣投信發行、專門投資美股」的基金或 ETF,您賣出時的價差是「國內證券交易所得、停徵免稅」;但它的配息如果來自美股股利,「配息」就會被歸類為海外所得。
同一檔標的、兩種現金流 (配息 vs. 價差),稅法上分屬兩個世界。
📊 三、六種投資標的,稅務大不同
| 標的類型 | 個人:配息 | 個人:賣出 | 公司:配息 | 公司:賣出 |
| 國內上市櫃/興櫃 | 股利二擇一 | 停徵免稅 | 所§42 免稅 | 停徵,計企業最低稅負 |
| 國內 ETF/境內基金 | 依收益來源拆解 | 停徵免稅 | 來源為國內股利者免稅 | 停徵,計企業最低稅負 |
| 未上市櫃 (已印製股票) |
股利二擇一 | 計個人最低稅負 | 所§42 免稅 | 停徵,計企業最低稅負 |
| 未上市櫃 (未印製/出資額) |
股利二擇一 | 財產交易所得 5~40% | 所§42 免稅 | 併入營所稅 20% |
| 海外股票/境外基金 | 海外所得 | 海外所得 | 課 20% 營所稅 | 課 20% 營所稅* |
| KY 股/F 股 | 海外所得 | 停徵免稅(在台交易) | 課 20% 營所稅 | 停徵,計企業最低稅負 |
・KY 股很特別:
公司註冊在境外,所以配息屬海外所得;但它在台灣證交所掛牌,賣出又跟一般台股一樣停徵。配息和賣出分屬兩套邏輯,別混為一談。
・未上市櫃有個關鍵分岔:
要看這家公司的股票有沒有依公司法規定簽證印製。
已印製的屬有價證券,走「停徵+最低稅負」;未印製股票或「有限公司出資額」不是有價證券,個人算「財產交易所得」直接併入「綜合所得稅」累進課稅,稅負可能反而更重。
・「海外股票/境外基金」,在「公司」持有的情況下:若該筆海外所得已在來源國繳納過所得稅(也就是有在國外繳過稅了),可依規定提出憑證來扣抵國內的營所稅(但不得超過因加計該筆所得而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 四、個人怎麼課稅?
(一)股利:合併計稅 vs 分離課稅,二擇一
股利併入綜合所得,享 8.5% 可抵減稅額,每戶上限 8 萬元。
適合所得級距在30%以下者——5%、12%、20%,級距低又能抵減,甚至可能退稅。
・分離課稅:
股利單獨用 28% 課,不併入綜所。
適合高所得者——避免股利把綜所稅率推到30%甚至 40%。
簡單抓:
綜合所得級距在 30% 以下的人,多半用合併計稅申報最省;到了 40% 級距,分離課稅 28% 通常較有利。
(二)容易誤解:選了 28% 分離課稅,不代表脫離最低稅負
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時,依規定要加計「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也就是說,股利就算選了 28% 分開計稅,那筆金額仍要加回基本所得額,跟海外所得、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等一起檢查有沒有超過免稅額(115年度為 750 萬元)。
這主要影響股利規模非常大的個案。
一般規模的投資人離門檻還很遠,但大戶規劃時務必把這一塊算進去。
(三)賣出價差
・未上市櫃「已印製股票」:
1、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115年度免稅額 750 萬元,超過部分 20%)。
2、屬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 5 年者,免予計入。
・未上市櫃「未印製股票」或有限公司出資額:屬財產交易所得,直接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累進 5~40%。
・海外標的價差:屬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單一申報戶全年未達 100 萬元免計入)。
(四)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國內股利單筆給付達 2 萬元以上,會被扣 2.11% 的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單次給付上限 1,000 萬元(超過部分不再扣)。若股利分多筆給付,各筆分別計算。
🏢 五、投資公司怎麼課稅?
・賣國內股票:價差停徵營所稅,但要計入企業最低稅負制——證券交易所得扣除免稅額(115年度 60 萬元)後,按 12% 課徵;102年度以後出售、持有滿 3 年以上之股票,減除當年度該長期持有股票之交易損失後,餘額為正數者以半數計入,等於打五折。
・未分配盈餘稅:當年度稅後盈餘若保留不分配,加徵 5%(所§66-9)。實務上還要先扣除 10% 法定盈餘公積、彌補以往年度虧損等,實際數字因公司狀況而異。
・固定維護成本:記帳、報稅、地址租金等,或者是找會計師做稅務簽證,每年都有固定的成本$$$$$,這些都是可能的額外成本。
「遞延不是免稅」是建立在「盈餘留在公司沒花掉」的前提上。
如果股利收入被公司真實、且與公司業務相關的營運成本吃掉,那筆錢就不是遞延,是真的減少了——因為根本沒有盈餘留下來分配。
但這裡有紅線:
不能把個人生活開銷包裝成公司費用,也不能找人頭掛名領薪水卻沒有實質提供勞務。
這正是第九段「實質課稅」風險的核心,國稅局查到會被穿透還原、補稅加罰。
⚠️ 六、容易踩雷:境內基金投資海外
前面的黃金原則在這裡最容易出事。
有些基金的 ISIN 開頭是 TW(台灣投信發行的境內基金),但投資標的在中國、東協或美國。
・配息:因為收益來自海外標的,屬海外所得——個人有「海外所得單一申報戶全年 100 萬元門檻」與「基本所得額 750 萬元免稅額」兩道防線,門檻其實很高。
另外提醒:
很多主動型境內基金是累積型(不配息),收益滾入淨值,等於把「應稅的配息」轉成「免稅的價差」。
這種累積型的境內股票基金,個人持有幾乎免稅,是最不需要成立投資公司的一種。
📉 七、頻繁進出者的殺手鐧:證券交易損失可遞延 5 年
這是頻繁交易者最該知道、卻最常被忽略的一點。
賺錢免稅,但賠錢也只能自己吞。
個人買賣國內上市櫃股票停徵所得稅,賺再多都不用繳;正因為賺錢不課稅,基於權利義務對等,賠錢的損失不能抵您的薪資、股利,也不能留到以後年度。
・投資公司:
獲利計 12% 最低稅負,但虧損可遞延 5 年。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公司當年度若證券交易是虧損,這個損失可以自次年度起 5 年內,扣抵未來的證券交易所得(須經稽徵機關(也就是國稅局)核定、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扣除)——這是個人身分投資做不到的地方。
一個實際情境
假設您今年領了 500 萬元現金股利,但短線交易總結賠了 300 萬元(以國內上市櫃、假設高所得者、公司維護成本 10 萬元為例):
| 比較項目 | 個人持有 | 投資公司持有 |
| 股利所得 | 500 萬,分離課稅 28% = 140 萬 | 500 萬,所§42 免營所稅 |
| 二代健保 | 約 10.6 萬(500 萬 × 2.11%) | — |
| 證交虧損 300 萬 | 不能抵任何稅(純虧損) | 當年度減少公司稅後淨利,等於少繳5%的未分配盈餘稅 (營所稅); 且可遞延 5 年,抵未來證券交易所得 (最低稅負) |
| 當年度稅負 | 約 150 萬(最終、不會再課) | 約 20 萬(未分配盈餘稅+公司的維護成本) |
稅負差距看起來很懸殊,但這裡有三個重點必須誠實說明:
公司留下來的盈餘日後分配回您個人時,仍要按股利二擇一再課一次——這是遞延,不是消失,但好處是或許日後的綜所稅稅率會變低,可以選擇低稅率的年度(例如退休後、或個人所得較低的年度)再分配,但前提是要先繳未分配盈餘稅(5%)。
2️⃣ 這個效益的本質是「省未分配盈餘稅」,不是「虧損扣抵營所稅」。
投資公司的收入如果主要是依所§42 免稅的股利,公司當年度很可能沒有應稅所得可供虧損扣抵(股利跟虧損不能互抵);
證券「交易」虧損在這裡的作用,是降低稅後淨利、進而縮小未分配盈餘稅的計稅基礎(省下 5% 那部分),不會直接抵掉營所稅。
3️⃣ 但公司的虧損是「降稅籌碼」,個人的虧損只是虧損。
公司這 300 萬損失還能在未來 5 年抵掉獲利的 12% 最低稅負。
對「本金大、又領高股利、又愛頻繁交易」的人,這個盈虧互抵的價值,個人身分絕對做不到。
但如果您是股神,短線交易、沖來沖去都不會賠錢,那還是維持個人買賣就好了,因為個人賺價差是 100% 免稅的!
💡 反向思考:誰適合維持「個人名義」持有?
投資公司並非萬靈丹,若您屬於以下兩種投資的客群,維持個人身分往往是最單純、最划算的選擇:
1️⃣ 追求價差的「成長型投資人」:
若您專買低配息或不配息股票、主力放在長期資本利得,那享受個人 100% 價差免稅才是王道!
(這裡我們不談虧損,畢竟投資是為了獲利,法人專屬的最低稅負虧損扣抵,充其量只能算是個「安慰獎」而已。)
若為了這個安慰獎,反而讓龐大的價差獲利面臨法人 12% 的最低稅負,絕對是得不償失。
2️⃣ 本金不大的「小資存股族」:
若您本金不大、適用較低稅率,用個人名義不僅能免去設立與維持公司的成本(如記帳、報稅、租金、簽證費...),還能享受 8.5% 的股利可抵減稅額(最高 8 萬元),在稅務與維護心力上都更具優勢。
虧損遞延年限對照
| 類型 | 遞延規定 |
| 個人・上市櫃/興櫃(停徵) | 完全不能扣抵,也不能結轉 |
| 個人・未上市櫃已印製股票(計最低稅負) | 可先扣當年度其他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不足部分遞延 3 年內扣未來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
| 公司・證券交易損失(計最低稅負) | 經核定後,自次年度起 5 年內扣抵未來證券交易所得 |
| 公司・一般營業虧損 | 符合健全帳簿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等要件者,可依所§39 遞延 10 年 |
🔒 八、遞延 ≠ 免稅:退場時要一次算清
⚠️ 終極提醒:盈餘留在公司,終究只是「遞延」
投資公司不是無底洞的避稅天堂。
當有一天公司決議解散清算,股東拿回大於當初「原始出資額」的剩餘財產(也就是歷年累積下來的盈餘),這筆錢在稅法上會被視為「營利所得(股利)」。
這意味著,它最終仍須全額併入您個人的綜合所得稅(一樣適用股利二擇一)。
多年來靠著公司保護傘所遞延下來的稅負,在退場清算的那一天,終究要一次算清。
將來怎麼把錢拿回來?沒有出場規劃的投資公司,只是把稅單延後寄到而已。
🚨 九、成立投資公司前必讀:三大風險
投資公司不是「開了就一定省」。以下三件事,是實務上最常讓客戶事後懊悔的地方,成立前請務必先想清楚。
藉股權移轉或虛偽安排,不當為自己規避個人綜所稅者,國稅局得依實質課稅原則穿透調整,將股利還原認定為個人所得,補稅並裁罰。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3)
| 除息前才設立 | 在股票除息前才匆忙設立投資公司,把「個人」持股移轉進去,規避即將分配的股利。 |
| 資金代墊後返還 | 個人代墊資金讓投資公司買賣股票,投資公司收到股利後,再以「償還代墊款」名義把錢流回個人。 |
個人以兩家資本額僅 100 萬元的投資公司參與母公司鉅額增資、資金由個人代墊,股利再用於償還代墊款,遭認定藉股權移轉規避稅負,漏報綜所稅約 1,896 萬元,除補稅外另裁罰約 1,375 萬元。(國稅局查核案例)
| 設算利息收入 | 公司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36-1 條,須設算利息收入並課稅。 |
| 視同盈餘分配 | 長期挪用公司資金未還,除違反《公司法》第 15 條資金貸與規定,極端情形可能被實質認定為盈餘分配或其他所得,個人稅率最高將達 40%。 |
| 進項稅額 不得扣抵 |
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公司,取得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日常採購的 5% 營業稅將成為絕對成本。 |
| 企業基本稅額 (AMT) |
國內證券交易所得雖停徵營所稅,仍須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扣除免稅額 60 萬元後按 12% 課徵,並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取高者繳納。 |
・記帳及報稅服務費
・營業地址租金(即使無實質辦公需求,仍須登記地址)
・資本額達標或有融資需求時,另需負擔會計師財務簽證或稅務簽證費用
錢進了公司,就不是您口袋裡的錢了。
要動用得經過分配程序、再課一次稅;公私帳目也必須分清楚。
這種「彈性成本」不會出現在任何一張報表上,但實際感受非常明顯——尤其在您臨時需要一筆錢的時候。
👨👩👧 十、高資產者的另一個視角:傳承
對年領千萬股利的大戶來說,成立投資公司的最大價值,往往不在於當年度的所得稅,而在於長期的遺產與贈與稅規劃。
若您有傳承考量,這一塊值得整體評估,不能只用當年度所得稅的角度來看。
🧾 十一、最容易誤判的三件事
「股利超過 XX 萬就該開公司」的說法,前提是您已適用 28% 分離課稅。級距不到 30% 的人套用這個門檻,結論會完全相反。
2️⃣ 把遞延當成免稅。
當年省下來的稅,日後分配或清算時要還。
評估時要把時間拉長看,不能只算第一年。
3️⃣ 先決定工具,才想目的。
正確順序是「先確認目的(節稅?傳承?控制權?)→ 再看稅率級距 → 最後才看規模」。
目的不同,答案可能完全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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