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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稅開罰了?YouTuber、直播主必看:月收 5 萬就要辦登記_115.9更新

記帳報稅 / 營業稅 / 網路交易
網紅稅輔導期已結束!
YouTuber、直播主的營業稅懶人包
財政部「網紅課稅」新制的免罰輔導期已於 115 年 6 月 30 日截止。月收入多少要辦稅籍登記?YouTube 分潤怎麼課稅?業配跟平台分潤差在哪?一篇看懂。
📅 115年9月更新版 🎥 適用:YouTuber / 直播主 / 圖文創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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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些問題,事務所最近常常被問到:

「我 YouTube 每個月分潤大概六、七萬,需要辦營業登記嗎?」
「聽說網紅稅要開罰了,是真的嗎?」
「我只接業配沒有廣告分潤,也算網紅稅嗎?」
「觀眾大部分在國外,還要繳台灣的營業稅嗎?」

財政部在 114 年 9 月 10 日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台財稅字第 11404590640 號令,俗稱「網紅稅」),首次針對創作者的平台分潤收入建立完整的營業稅課稅規則。
更重要的是——免罰輔導期已於 115 年 6 月 30 日結束,現在起未依規定辦理,國稅局可以直接開罰。

⚡ 30 秒快速結論

問題 答案
誰要辦稅籍登記? 境內創作者當月勞務收入(含分潤、業配、打賞)合計達 5 萬元,或有固定營業場所、營業牌號、僱用人員者
境內觀眾的分潤 課 5% 營業稅(查定課徵的小規模營業人為 1%)
境外觀眾的分潤 「境外平台」的分潤且能拆分境內外收看比例者,境外觀眾部分適用零稅率;「境內平台」的分潤不適用,一律 5%
現在還有輔導期嗎? 沒有了。
輔導期至 115 年 6 月 30 日止,之後未辦登記、未開發票、未報繳都可依法處罰

▌ 一、「網紅稅」到底在課什麼?

這次新制針對的是「網紅 → 平台 → 廣告主/觀眾」的四方交易:您把影音、圖文上傳並授權平台使用,平台靠您的內容播廣告或收訂閱費,再依粉絲數或合約分潤給您。
這筆分潤性質的勞務收入,過去課稅方式模糊,現在明確納入營業稅範圍。

財政部同時明確認定:達到營業人要件的創作者,提供的表演勞務不屬於執行業務者的專業性勞務,也不是受僱勞務——意思是不能主張「這是執行業務所得所以不用營業稅」,該辦登記就要辦。

▌ 二、我需要辦稅籍登記嗎?

境內創作者只要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就應辦理稅籍登記:

條件一:有「實體經營」的外觀
▸ 在台灣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例如工作室)
▸ 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
條件二:透過網路銷售,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
▸ 銷售勞務(分潤、業配、打賞、訂閱等):當月達 5 萬元
▸ 銷售貨物(帶貨、賣周邊):當月達 10 萬元
💡 「境內網紅」的認定比想像中寬:
不是只看戶籍或住所。
使用台灣的裝置、886 手機門號、台灣的銀行帳戶、帳單地址、IP 位址等,都可能被認定為境內身分。
人在台灣經營頻道,基本上很難主張自己是「境外網紅」。

▌ 三、稅率怎麼算?先看「平台」,再看「觀眾」

這是新制最特別的地方:課稅範圍不只看您跟平台簽約,還要看實際收看的觀眾在哪裡。
觀眾(不論付費或免費)位於境內,您從平台拿到的對應分潤就屬於台灣營業稅課稅範圍。

第一步:先分清楚平台是「境內」還是「境外」

判斷標準不是網站介面的語言,也不是觀眾在哪,而是跟您簽分潤合約、付錢給您的是不是我國境內的營業人——看合約主體與撥款方名稱最準:

▸ 境外平台:YouTube、Facebook/Instagram、TikTok、Twitch——分潤由 Google、Meta 等境外公司撥付給您
▸ 境內平台:在台灣設立登記的公司經營的訂閱、直播平台,例如 PressPlay、方格子(vocus)、浪LIVE 這類本土平台——分潤合約與撥款方都是境內公司(實際仍以您合約上的簽約主體為準)

第二步:對照下表決定稅率

網紅位置平臺位置觀眾位置稅率
境內境內不分境內外5%
境內境外境內5%
境內境外境外0%(零稅率)
💡 重點:境內平台的分潤沒有零稅率的空間——您是把表演勞務賣給境內營業人,勞務在境內提供、境內使用,就算觀眾一半在海外,也全額按 5% 應稅。
只有「境外平台」的分潤,才能依境外觀眾比例適用零稅率(查定課徵的小規模營業人則一律按 1%)。
🎤 案例對照:境內網紅乙,在台灣的訂閱平台(境內公司)每月訂閱分潤 10 萬元
▸ 訂戶有 3 成人在海外 → 不影響:因為是「境內平台」,10 萬元全額按 5% 報繳營業稅,不能就海外訂戶部分主張零稅率

那「境外平台」的分潤要怎麼拆 5%/零稅率?用財政部自己舉的例子說明:

📺 境內網紅甲,從 境外平台YouTube 取得分潤 65 元
▸ 境內觀眾收看占 80%(52 元)→ 勞務提供地、使用地都在境內,按 5% 報繳營業稅(若為查定課徵的小規模營業人,按 1% 課徵)
▸ 境外觀眾收看占 20%(13 元)→ 使用地在境外,可適用零稅率

實務上這代表:平台後台的觀眾地區數據要留存好,它是您拆分 5% 與零稅率的依據。
拆不出來,就可能整筆收入按境內課5%營業稅。

財政部網紅課稅宣導-營業稅篇

▲ 財政部「網紅課稅」宣導資料-營業稅篇:稅籍登記 4 條件,以及平台、觀眾所在地對應的稅率(資料來源:財政部宣導資料)

▌ 四、業配收入呢?跟平台分潤有什麼不同?

類型 常見來源 課稅重點
平台分潤型
(本次新制重點)
YouTube 廣告分潤、會員訂閱、超級留言/打賞 錢由平台先收再分潤,依觀眾境內外拆分 5%(或 1%)/零稅率
傳統業配型
(規定不變)
業配影片、廣告文、直播帶貨、團購、通告 直接對廠商提供勞務,依原有規定課稅,沒有新變動
💡 注意:判斷是否達到 5 萬元起徵點時,是把當月各種勞務收入合計——平台分潤、業配、打賞加總計算,不是分開各自看。

▌ 五、輔導期結束,現在該做什麼?

🚨 免罰期已於 115 年 6 月 30 日截止
▸ 輔導期間(114/9/10~115/6/30)內未辦稅籍登記、未開立發票、未報繳營業稅,可免依營業稅法第 45、51、52 條及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處罰。
▸ 現在起不再免罰。若過去有應登記未登記、應報未報的情形,主動補報補繳仍可爭取減免處罰,越早處理越有利。

建議創作者現在做三件事:
① 回頭檢視近幾個月各平台收入,確認是否曾單月達 5 萬元;
② 下載並留存平台後台的觀眾地區報表,作為境內外拆分依據;
③ 已達門檻但尚未登記者,儘速辦理稅籍登記並評估是否需要補報。

▌ 六、沒到營業稅門檻,個人綜合所得稅還是要報!

財政部已於 114 年 12 月 23 日另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明確規範未達營業稅登記門檻、免辦稅籍登記的個人網紅,其平台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等收入,仍應歸類為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按規定費用率(表演人 45%)計算所得額後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不是不用課稅籍登記就沒事。

跨境收入怎麼認定境內所得比例?
看平台與觀眾在哪裡:境內網紅在境內平台的收入(不論觀眾在哪),以及在境外平台、觀眾在台灣的收入,100% 是我國來源所得;只有境外平台、境外觀眾的部分,以 50% 認定為我國來源。另外 50% 屬非我國來源所得,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申報。能提出明確劃分境內外貢獻的證明文件,也可以申請核實認定。
平台扣繳義務
境內平台,以及已在台灣辦理稅籍登記的境外平台,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給付分潤時要依規定扣繳並填發扣繳憑單;金額未達起扣點的也要列單申報。創作者申報所得稅時,可以直接核對憑單金額。
💡 這份所得稅規範同樣設有輔導期,115 年 6 月 30 日以前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者免依稅法規定處罰,但財政部仍呼籲及早主動申報。
與前面營業稅的輔導期是兩套獨立的規範,別搞混了。
財政部網紅課稅宣導-綜合所得稅篇

▲ 財政部「網紅課稅」宣導資料-綜合所得稅篇:我國來源收入的認定,以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100%/50% 的判斷(資料來源:財政部宣導資料)

⚖ 相關法規提示
個人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 114/9/10 台財稅字第 11404590640 號令「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重點摘述)
營業人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營業稅稅率為零。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7 條第 2 款(摘述)
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之個人網紅,其取得之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屬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應依規定計算所得額,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財政部 114/12/23 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重點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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