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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 | 答案 |
| 股利收入要繳營業稅嗎? | 不用繳,股利屬於免稅範圍,也不用開發票。 |
| 那要申報嗎? | 要!應併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
| 什麼時候報? | 全年股利彙總一次,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11-12 月)營業稅申報,也就是隔年 1 月 15 日前申報的那一期。 |
| 沒報會怎樣? | 不得扣抵比例算錯 → 虛報進項稅額 → 補稅+罰鍰。 |
聽起來很拗口,白話講就是:公司本業照常做生意(有應稅銷售額),同時又有投資其他公司、領到股利。常見的樣子像這些——
只要符合這種「本業+投資」的型態,在營業稅的世界裡,您就是兼營營業人——同時有應稅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股利),申報方式和純做本業的公司不一樣。
關鍵在於營業稅的進項稅額扣抵機制。公司平常進貨、付房租、買設備取得的進項稅額,可以拿來扣抵銷項稅額;但進項稅額中用於免稅收入的部分,本來就不該讓您扣抵。
股利收入雖然免稅、不用開發票,但它是公司的免稅銷售額之一。免稅銷售額佔比越高,可扣抵的進項稅額就越少。所以國稅局要求把股利申報進來,就是為了把「不得扣抵比例」算正確——不申報,等於把本來不能扣的進項稅額也扣掉了,這就是虛報進項稅額。
兼營營業人原則上採比例扣抵法:用「免稅銷售額 ÷ 全部銷售額」算出不得扣抵比例,進項稅額乘上這個比例的部分不能扣抵。舉個簡化的概念——
另外還有一種直接扣抵法(計算辦法第 8 條之 1):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進項用途的營業人,可以按實際用途歸屬計算,不用整體套比例。是否適合採用、以及採用後的限制,建議個案跟會計師討論。
國稅局曾公布一個實際查核案例:某公司於 111 年 7 月取得股利收入 7,700 萬元,申報 111 年 11-12 月營業稅時沒有把這筆股利併入免稅銷售額,導致不得扣抵比例算低、虛報進項稅額,經查獲後——
好消息是有補救機會: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後可以免罰。如果發現以前年度漏報了,越早處理越好。
公司有投資、有領股利,不確定最後一期營業稅怎麼報?歡迎聯絡我們協助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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