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記 /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簽署日期
與資金到位基準日等疑義
整理經濟部 105 年函釋重點,並對照現行條文。
115 年 10 月更新適用:有限公司設立、增資
先看重點
資金到位與訂立章程的先後
股東於出資額資金到位前或後訂立章程,公司法尚無限制規定。
增資
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不同意增資的股東,對章程因增資修正的部分,視為同意。
登記期限
有限公司應於章程訂立、修正後 15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變更登記;另訂增資基準日者,函釋認為應於增資基準日後 15 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圖1|有限公司登記期限(依本文內容整理)
函釋資料
發文字號
經濟部 105.03.01. 經商字第 10502011580 號
函釋內容
一、章程與資金到位
有限公司係具人合公司性質,其章程必須將股東姓名與出資額參照公司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之規定訂明。準此,股東於出資額資金到位前或後訂立章程,公司法尚無限制規定。
另按有限公司之增資,依公司法第 106 條規定,公司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不同意增資之股東,對章程因增資修正部分,視為同意。
二、章程訂立或變更的同意與日期
有限公司章程之訂立或變更,須經全體股東之同意。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公司法第 98 條、第 113 條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第 47 條)定有明文。準此,有限公司章程修訂日期應為全體股東同意之日(本部 102 年 9 月 30 日經商字第 10202099770 號函釋參照)。
三、登記期限
依當時的「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有限公司應於章程訂立、修正後 15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變更登記,如有另訂增資基準日者,應於增資基準日後 15 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現行條文對照
函釋發布於 105 年,之後公司法及相關辦法已修正,條文序號可能不同。以下為目前的對應規定:
公司法第 98 條第 2 項
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
公司法第 101 條第 1 項
章程應載明公司名稱、所營事業、股東姓名或名稱、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等事項。
公司法第 106 條
增資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不同意股東對章程修正部分視為同意的規定,現列於第 4 項。
公司法第 113 條第 1 項
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公司登記辦法第 2 條、第 4 條
原「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已由「公司登記辦法」取代。第 2 條規定有限公司應於章程訂立後 15 日內申請設立登記;第 4 條規定登記事項變更後 15 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請留意:現行公司登記辦法的條文未再出現「增資基準日」的文字。函釋是否仍適用於個案,以及簽署日期、增資基準日的認定,建議向主管機關確認。
本文所提供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係基於現行法規所提供。現行法規未來可能改變,且主管機關之個案解釋亦可能不同,甚或回溯生效。未來如有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或有不同之個案解釋,本所並無義務通知上述改變,以及對本案所提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之影響。本文僅供參考。未事先經作者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本文所載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資訊作為商業或其他決定之依據。任何第三人不得以曾閱覽本文為由,向本所主張任何權利(不論係以契約、損害賠償或其他法律關係為基礎)。
有限公司之登記規定,以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官方網站及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如有更新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禾宇合署會計師事務所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