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 電子發票
電子發票沒有依限上傳
會怎樣?
114 年 1 月 1 日起,沒有依限或未據實上傳,
除了限期補正,還可以處罰鍰,且得按次處罰。
📅 115 年 9 月更新 🏢 適用:公司 / 行號
🙋 您是不是也在想這些?
「電子發票一定要上傳到財政部平台嗎?」
「沒有依限上傳會怎樣?」
「交給加值中心處理就不用管了嗎?」
先說結論: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的營業人,要在規定時限內把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傳輸到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買受人用財政部核准的載具索取的,還要把載具識別資訊一併存證。沒有依限或未據實上傳的,除通知限期補正外,得處 1,5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
⚡ 30 秒快速結論
| 您想知道 |
重點 |
| 誰有義務 |
以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的營業人 |
| 要傳什麼 |
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用載具索取的,載具識別資訊也要傳 |
| 沒依限上傳 |
限期補正,並得處 1,500~15,000 元罰鍰 |
| 屆期未補正 |
得按次處罰 |
| 委由加值中心 |
義務仍在營業人,要確認加值中心是否已配合 |
1️⃣ 上傳義務怎麼來的?
依
營業稅法第 32 條之 1,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者,應依規定時限將開立的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的,載具識別資訊也要併同存證。傳輸時限與必要資訊的範圍,由財政部公告。
2️⃣ 沒有依限上傳的罰則
依
營業稅法第 48 條之 2,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傳輸的,除通知限期補正外,得處
新臺幣 1,5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
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得按次處罰。
本條自 114 年 1 月 1 日施行。施行初期財政部曾說明,初次違反且自行補傳者從寬處理;但制度上限期補正仍是前提,不宜當成可以不上傳。
3️⃣ 實務上最容易出事的三種情況
| 情況 |
說明 |
| 以為加值中心都處理好了 |
委由加值中心開立、傳輸的,義務人仍是營業人。請直接向加值中心確認是否已配合新制、有無漏傳 |
| 自行開立但漏傳 |
用財政部平台或自建系統開立的,要確認每張發票都有依限上傳,包括作廢與折讓資料 |
| 收到通知才知道 |
事務所看不到貴公司的上傳狀況,通常是國稅局通知才會發現。建議每期申報前自行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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