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 解散清算
公司解散,剩下的存貨
分給股東要開發票嗎?
要。抵償債務或分配給股東、出資人,視為銷售貨物,
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 115 年 9 月更新 🏢 適用:公司 / 行號
🙋 您是不是也在想這些?
「公司要收掉,存貨分給股東也要開發票嗎?」
「金額怎麼算?」
「已經漏開了怎麼辦?」
先說結論: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把所餘存的貨物抵償債務或分配給股東、出資人,貨物所有權已經移轉,依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道理在於這些貨物購進時的進項稅額已經申報扣抵,最後沒有對外銷售,就要在移轉時補上銷項。
⚡ 30 秒快速結論
| 您想知道 |
重點 |
| 哪些情形 |
解散或廢止營業時,餘存貨物抵償債務或分配給股東、出資人 |
| 稅務性質 |
視為銷售貨物 |
| 金額怎麼算 |
按時價,即當地同時期該貨物的市場價格 |
| 發票怎麼開 |
分配給幾位股東,就各別開立發票交付 |
| 漏開了 |
未被檢舉、未被調查前補報補繳,加息免罰 |
1️⃣ 法條依據
2️⃣ 舉例:存貨平均分給股東
甲公司經核准解散登記並向國稅局申請註銷登記,帳上還有一批存貨,經股東會決議平均分配給 6 位股東,該批貨物時價(含稅)合計 120 萬元:
| 項目 |
處理 |
| 視為銷售的金額 |
以時價 120 萬元認定 |
| 發票怎麼開 |
分別開立 6 張統一發票(每張含稅 20 萬元)交付各股東 |
| 營業稅 |
併入當期申報報繳 |
⚠️ 不要等到註銷後才想起來
解散、註銷前要先盤點帳上存貨與固定資產,確認要出售、抵債還是分配。已經漏開的,依
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可以加計利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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