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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會計年度結束日」與所訂之「解散日」為同一日,就該年度所得,可自行選擇辦理結算申報或決算申報_114.9更新版

解散日剛好等於會計年度結束日,要辦決算申報還是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屢接獲營利事業詢問:當公司所訂的「解散日」剛好與「會計年度結束日」是同一天時,究竟應該辦理決算申報,還是結算申報

決算申報 vs 結算申報,法源與定義不同

兩種申報分別規範不同情況,各有適用時機:

申報類型法源適用情況
結算申報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上一會計年度營業所得之常規申報,次年5月底前辦理
決算申報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會計年度間發生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主管機關核准之次日起45日內辦理

兩種期限剛好都符合時,可以自己選

如果營利事業的「會計年度結束日」與所訂的「解散日」為同一日,該年度所得的申報期限會同時符合結算申報(次年5月底前)與決算申報(核准解散次日起45日內)兩種規定,因此該營利事業可以自行擇定辦理結算申報或決算申報,不用兩種都辦。

實際案例:甲公司這樣辦,一樣算準時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採曆年制(所得期間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營利事業,經股東會決議訂113年12月31日為解散基準日,並經主管機關於114年1月20日發文核准解散登記。

如果甲公司沒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在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即114年3月6日前)向稽徵機關辦理解散的決算申報,而是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於114年5月31日前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一樣符合如期申報的規定

⚠️ 特別注意: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在會計年度間發生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事由時,務必留意上述規範,於期限內完成決算或結算申報,以免因逾期申報而影響自身權益(例如遭補稅、加徵滯報金等)。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聯絡人:營所稅組李股長;電話 (02)2311-3711 分機 1262)
https://www.ntbt.gov.tw/singlehtml/41ae3594197f4f69b47753ce08188516?cntId=b1551e48ee784a5a9fa80ab7abb17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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