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所稅 / 解散申報
解散日剛好是會計年度結束日
要辦結算申報還是決算申報?
兩種申報的期限剛好都符合時,可以擇一辦理,不用兩種都報。
📅 115 年 9 月更新 🏢 適用:公司 / 行號
🙋 您是不是也在想這些?
「公司訂 12 月 31 日解散,要報決算還是結算?」
「兩種申報的期限各是什麼時候?」
「沒有在 45 日內報決算,算逾期嗎?」
先說結論:營利事業的解散日和會計年度結束日是同一天時,該年度的所得同時符合結算申報和決算申報的規定,可以自行選擇其中一種辦理。選結算申報,就在次年 5 月底前申報;選決算申報,就依決算的期限辦理。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也曾發布新聞稿說明這個情形。
⚡ 30 秒快速結論
| 您想知道 |
重點 |
| 解散日=會計年度結束日 |
結算申報或決算申報,擇一辦理即可 |
| 結算申報期限 |
次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 |
| 決算申報期限 |
截至解散日辦理當期決算,45 日內申報 |
| 兩種都沒有如期辦理 |
逾期效果不同,見第三節 |
1️⃣ 結算申報和決算申報,差在哪?
| 申報 |
法源 |
適用情況 |
期限 |
| 結算申報 |
所得稅法第 71 條 |
一般情況:申報上一個會計年度的所得 |
每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 |
| 決算申報 |
所得稅法第 75 條 |
會計年度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 |
截至解散等事由發生日辦理當期決算,45 日內申報 |
2️⃣ 同一天時,為什麼可以擇一?
解散日剛好是會計年度的最後一天,「截至解散日的當期所得」和「上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所得」是同一段期間。這段所得同時落在兩種申報的範圍內,依其中一種如期申報即可。
舉例
甲公司採曆年制,股東會決議以 113 年 12 月 31 日為解散基準日,主管機關於 114 年 1 月 20 日核准解散登記:
| 選擇 |
期限 |
結果 |
| 決算申報 |
核准次日起 45 日內,也就是 114 年 3 月 6 日前 |
如期申報 |
| 結算申報 |
114 年 5 月 31 日前申報 113 年度營所稅 |
一樣算如期申報 |
3️⃣ 兩種都沒有如期辦理,會怎樣?
| 申報 |
逾期的效果 |
| 結算申報 |
依所得稅法第 108 條,補辦申報的加徵滯報金;逾補報期限仍未申報的,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加徵怠報金 |
| 決算申報 |
依所得稅法第 75 條,國稅局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
⚠️ 解散後還有清算申報
決算(或結算)申報只處理到解散日為止的所得。解散後的清算期間,清算所得要在清算結束之日起 30 日內另外申報(所得稅法第 75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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