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記 / 公司設立 / 資本額
公司設立後
資本額是不是就可以領走?
可以用在公司營運,但不能無故轉回私人帳戶。這篇說明什麼時候能動用、要留什麼憑證,以及獨資行號的規定哪裡不一樣。
115年10月更新
適用:剛完成設立或增資的公司、行號
這些問題,事務所常被問到:
「公司登記好了,資本額可以領出來用嗎?」
「錢要放多久才可以動?」
「開行號也要真的把錢存進去嗎?」
「分次領會不會比較安全?」
30 秒快速結論
資本額可以領出來嗎?
可以用於公司營運支出,不能無故轉回股東個人帳戶,也不能沒有憑證就領。
要放多久才能動?
法律沒有規定期限。重點不在放多久,而在每一筆支出是否為公司營業用途、有沒有憑證。
獨資行號也要存錢嗎?
資本額未達 25 萬元免附資本額證明文件;達 25 萬元以上要附存摺或對帳單,但不需要會計師查核簽證。
被認定不實會怎樣?
公司法第 9 條: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收回,負責人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
一張圖看懂:資本額可以用在公司營運,但不能無故轉回股東口袋。
一、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先看法條本身。這一條是所有討論的起點:
公司法第 9 條(不實登記之撤銷與處罰)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說就是兩件事都不行:沒有真的繳股款卻說繳了,以及繳了之後又把錢還給股東。俗稱的「借資本」「假資本」就是在講這個。
錢存進公司之後,法律上就是公司的錢,不是負責人個人的錢——即使公司只有您一個股東,這一點也不會改變。
資本額不實,可能牽動的不只一條法律
公司法 §9 Ⅰ
負責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250 萬元罰金
公司法 §9 Ⅱ
負責人與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所受損害
公司法 §9 Ⅲ
判決有罪確定後,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判決確定前已補正者除外)
刑法 §214
明知不實而使公務員登載於公文書: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 §71
以明知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60 萬元以下罰金
多數討論只講刑責,容易漏掉第 2 項的民事賠償——判刑之外,負責人還要和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的損害,這一段對實際損失的影響往往更直接。
二、那到底什麼時候可以動用?
法律沒有規定資本額要放滿幾天才能動。很多人以為有一個「安全天數」,其實沒有。
真正的判準是用途:只要是公司的營業支出,設立完成後就可以動用——付房租、買設備、進貨、發薪水都算。反過來說,就算放了半年,把錢原封不動轉回股東個人帳戶,一樣有問題。
本所實務建議:除非真的急著用,一般建議等公司設立完成後再動用股款;動用時每一筆都要留憑證。這是降低查核風險的作法,不是法律規定的等待期。
三、動用要留什麼憑證?
金流、憑證、合約三者越齊全越好。常見的例子:
- 發放員工薪資 → 要報扣繳憑單
- 支付廠商貨款 → 要有發票或收據
- 支付房租 → 要有租約與扣繳資料
- 購買設備 → 要有發票,並列入固定資產
重點是:每一筆支出都要能說明是公司的營業用途。說不出來的,就是風險。
圖1|動用資本額要留的憑證(依本文內容整理)。
四、獨資行號呢?規定不一樣
行號(獨資、合夥)走的是商業登記,和公司的規定不同:
未達 25 萬元
免附資本額證明文件(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 5 條)
25 萬元(含)以上
要附存摺、銀行對帳單或查詢單;不需要會計師查核簽證
圖2|行號資本額與應附文件(依本文內容整理)。
依臺北市商業處說明,資本應存入以商業名義開立的帳戶;尚未獲准登記時,可以先用商業籌備處名義開戶。
請留意:「免附證明文件」不等於「不用有這筆錢」。資本額仍然是登記事項,登記多少就應該有多少。而且錢存進行號帳戶之後,一樣不能隨意領出——這一點和公司相同。
五、最容易出事的幾種情況
- 主管機關得隨時調閱會計師的查核工作底稿(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 9 條),依本所實務經驗,設立初期被抽查的機率較高。
- 驗資後沒幾天就把錢轉出——銀行可能依洗錢防制規定通報,通報後容易成為重點查核對象。
- 以為時間久了就沒事。實務上見過主管機關在查十幾年前的案子。
- 以為資本額小就不會被查。有資本額不到 10 萬元被查的案例,金額小一樣會出事。
- 分次領出。如果無法具體說明資金用途,分次領只是把單筆金額變小,並不會讓問題消失,反而可能因為頻繁而引起注意,被查到時更難說明。
- 以為以前沒被查到,現在也不會。現在有大數據查核機制,加上銀行、會計師等單位的洗錢通報義務,環境和過去已經不同。
六、跟別人借錢來開公司或增資,可以嗎?
股款的資金來源並沒有限制不能是借來的,真正的問題出在「借了之後怎麼處理」:
- 個人借錢增資,驗資完由公司直接返還該借款 → 可能違反公司法第 9 條,屬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
- 用公司名義向銀行借錢,再拿來增資自己 → 不行。公司的存款不屬於股東的資金。
- 拿公司上期獲利來增資 → 不行。盈餘在合法分配回股東之前,不屬於股東的資金。
圖3|借錢增資的三種情況(依本文內容整理)。
請留意:沒有被查到,不代表做法沒有問題。資本額這件事影響的是負責人的刑事責任,不是罰款就能了結,建議一開始就做對。
本文所提供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係基於現行法規所提供。現行法規未來可能改變,且主管機關之個案解釋亦可能不同,甚或回溯生效。未來如有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或有不同之個案解釋,本所並無義務通知上述改變,以及對本案所提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之影響。本文僅供參考。未事先經作者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本文所載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資訊作為商業或其他決定之依據。任何第三人不得以曾閱覽本文為由,向本所主張任何權利(不論係以契約、損害賠償或其他法律關係為基礎)。
資本額、股款與不實登記的規定,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布之公司法、商業登記申請辦法、商業會計法及經濟部、各登記主管機關官方網站公告為準,如有更新請以最新公告為準。本文圖片為依文章內容整理的示意,不含個案資料。
禾宇合署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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