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記 / 公司設立 / 資本額
公司設立後
資本額是不是就可以領走?
可以用在公司營運,但不能無故轉回私人帳戶。這篇說明什麼時候能動用、要留什麼憑證,以及獨資行號的規定哪裡不一樣。
📅 115年9月更新
🏢 適用:剛完成設立或增資的公司、行號
🙋 這些問題,事務所常被問到:
「公司登記好了,資本額可以領出來用嗎?」
「錢要放多久才可以動?」
「開行號也要真的把錢存進去嗎?」
「分次領會不會比較安全?」
⚡ 30 秒快速結論
| 您想問的 |
簡短答案 |
| 資本額可以領出來嗎? |
可以用於公司營運支出,不能無故轉回股東個人帳戶,也不能沒有憑證就領。 |
| 要放多久才能動? |
法律沒有規定期限。重點不在放多久,而在每一筆支出是否為公司營業用途、有沒有憑證。 |
| 獨資行號也要存錢嗎? |
資本額未達 25 萬元免附資本額證明文件;達 25 萬元以上要附存摺或對帳單,但不需要會計師查核簽證。 |
| 被認定不實會怎樣? |
公司法第 9 條: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收回,負責人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 |
一張圖看懂:資本額可以用在公司營運,但不能無故轉回股東口袋。
📖 一、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先看法條本身。這一條是所有討論的起點:
公司法第 9 條(不實登記之撤銷與處罰)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說就是兩件事都不行:沒有真的繳股款卻說繳了,以及繳了之後又把錢還給股東。俗稱的「借資本」「假資本」就是在講這個。
錢存進公司之後,法律上就是公司的錢,不是負責人個人的錢——即使公司只有您一個股東,這一點也不會改變。
⚖️ 資本額不實,可能牽動的不只一條法律
| 法條 |
後果 |
| 公司法 §9 Ⅰ |
負責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50 萬~250 萬元罰金 |
| 公司法 §9 Ⅱ |
負責人與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所受損害 |
| 公司法 §9 Ⅲ |
判決有罪確定後,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公司登記(判決確定前已補正者除外) |
| 刑法 §214 |
明知不實而使公務員登載於公文書: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
| 商業會計法 §71 |
以明知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60 萬元以下罰金 |
多數討論只講刑責,容易漏掉第 2 項的民事賠償——判刑之外,負責人還要和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的損害,這一段對實際損失的影響往往更直接。
⏱️ 二、那到底什麼時候可以動用?
法律沒有規定資本額要放滿幾天才能動。很多人以為有一個「安全天數」,其實沒有。
真正的判準是用途:只要是公司的營業支出,設立完成後就可以動用——付房租、買設備、進貨、發薪水都算。反過來說,就算放了半年,把錢原封不動轉回股東個人帳戶,一樣有問題。
本所實務建議:除非真的急著用,一般建議等公司設立完成後再動用股款;動用時每一筆都要留憑證。這是降低查核風險的作法,不是法律規定的等待期。
🧾 三、動用要留什麼憑證?
金流、憑證、合約三者越齊全越好。常見的例子:
- 發放員工薪資 → 要報扣繳憑單
- 支付廠商貨款 → 要有發票或收據
- 支付房租 → 要有租約與扣繳資料
- 購買設備 → 要有發票,並列入固定資產
重點是:每一筆支出都要能說明是公司的營業用途。說不出來的,就是風險。
🏪 四、獨資行號呢?規定不一樣
行號(獨資、合夥)走的是商業登記,和公司的規定不同:
| 資本額 |
要附什麼 |
| 未達 25 萬元 |
免附資本額證明文件(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 5 條) |
| 25 萬元(含)以上 |
要附存摺、銀行對帳單或查詢單;不需要會計師查核簽證 |
依臺北市商業處說明,資本應存入以商業名義開立的帳戶;尚未獲准登記時,可以先用商業籌備處名義開戶。
⚠️ 「免附證明文件」不等於「不用有這筆錢」。資本額仍然是登記事項,登記多少就應該有多少。而且錢存進行號帳戶之後,一樣不能隨意領出——這一點和公司相同。
🚨 五、最容易出事的幾種情況
- 主管機關有 6~12 個月的隨機查閱期,設立初期正是被抽查機率最高的時候。
- 驗資後沒幾天就把錢轉出——銀行有很高的機率會通報,通報後就會成為重點查核對象。
- 以為時間久了就沒事。實務上見過主管機關在查十幾年前的案子。
- 以為資本額小就不會被查。有資本額不到 10 萬元被查的案例,金額小一樣會出事。
- 分次領出。如果無法具體說明資金用途,分次領只是把單筆金額變小,並不會讓問題消失,反而可能因為頻繁而引起注意,被查到時更難說明。
- 以為以前沒被查到,現在也不會。現在有大數據查核機制,加上銀行、會計師等單位的洗錢通報義務,環境和過去已經不同。
💰 六、跟別人借錢來開公司或增資,可以嗎?
股款的資金來源並沒有限制不能是借來的,真正的問題出在「借了之後怎麼處理」:
- 個人借錢增資,驗資完由公司直接返還該借款 → 可能違反公司法第 9 條,屬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
- 用公司名義向銀行借錢,再拿來增資自己 → 不行。公司的存款不屬於股東的資金。
- 拿公司上期獲利來增資 → 不行。盈餘在合法分配回股東之前,不屬於股東的資金。
⚠️ 闖紅燈沒被抓到,不代表闖紅燈是合法的,只代表當下運氣好。資本額這件事影響的是負責人的刑事責任,不是罰個錢了事,值得一開始就做對。
💡 已經領出來了,或不確定手上的支出算不算數?
本所可以協助檢視資金流向與憑證是否足以說明營業用途,並依實際情形評估後續處理方式。
詢問時可以先提供:
- 公司或行號的設立(或增資)核准日期
- 資本額,以及股款存入的日期
- 已經動用的金額、時間點與用途
- 目前手上有哪些憑證(發票、收據、合約、扣繳資料)
📍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200 號 12 樓(臺北國稅局中北/中南稽徵所正對面)
本文所提供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係基於現行法規所提供。現行法規未來可能改變,且主管機關之個案解釋亦可能不同,甚或回溯生效。未來如有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或有不同之個案解釋,本所並無義務通知上述改變,以及對本案所提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之影響。本文僅供參考。未事先經作者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本文所載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資訊作為商業或其他決定之依據。任何第三人不得以曾閱覽本文為由,向本所主張任何權利(不論係以契約、損害賠償或其他法律關係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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