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所稅 / 呆帳損失
收不回來的帳款
什麼時候可以列報呆帳?
逾期 2 年只是門檻,真正決定年度的是取得催收證明的時點。
📅 115 年 9 月更新 🏢 適用:公司 / 行號
🙋 您是不是也在想這些?
「客戶跑掉、錢收不回來,可以列呆帳嗎?」
「逾期 2 年要怎麼算?」
「該列在哪一年度?」
先說結論: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逾期 2 年、經催收仍未收取本金或利息的,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逾期 2 年從原到期應償還日的次日起算;列報年度要看取得的催收證明種類與時點,取得證明的年度才能列報。
⚡ 30 秒快速結論
| 您想知道 |
重點 |
| 可列報的情形 |
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破產;或債權逾期 2 年經催收未收回 |
| 逾期 2 年怎麼算 |
自原到期應償還日的次日起算 |
| 存證信函已送達 |
以送達年度列報 |
| 存證信函遭退回 |
以退回年度列報 |
| 向法院訴追 |
以取得證明的年度列報 |
1️⃣ 什麼情況算實際發生呆帳?
① 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
② 債權逾期 2 年,經催收後未收取本金或利息
逾期 2 年的計算,自該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債務人在到期日之後償還部分款項的,也是一樣。
2️⃣ 催收證明與列報年度
| 取得的證明 |
列報年度 |
| 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信函 |
送達年度 |
| 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的存證信函 |
退回年度 |
| 向法院訴追的催收證明(例如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
取得證明的年度 |
依據:查核準則第 94 條第 8 款;另依「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第 6 點第 3 款,債權逾期 2 年、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的存證信函並提示債權證明文件,經查核屬實者,以存證信函退回的年度作為呆帳損失的列報年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5 年 9 月 23 日的新聞稿就舉過這個例子:甲公司 110 年 6 月的應收帳款未獲清償,112 年 12 月寄發存證信函催收,113 年 1 月才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的存證信函。由於實際退回年度是 113 年,這筆呆帳應列報在 113 年度;該公司列在 112 年度,遭剔除並補徵稅額。
⚠️ 兩個容易出錯的地方
① 年度抓錯:債權在 12 月底剛好滿 2 年,但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是隔年才拿到,呆帳要列在隔年。
② 地址不對:以存證信函催收的,要注意債務人的營業地址是否已變更,未合法送達就無法認列。
債務人倒閉、逃匿的情形,另要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的存證信函,並依查核準則第 94 條第 6 款的規定辦理;重整、和解、破產或強制執行不足清償的,則要檢附法院的和解筆錄、裁定書或債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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