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 / 執行業務所得
按「收入標準」報稅就安全嗎?
查到實際收入較高,仍按實際課稅
收入標準是沒有帳簿時的推算方式,不是收入的上限。
國稅局查到實際收入,就按實際收入核定。
📅 115 年 9 月更新 🏢 適用:律師、會計師、醫師等執行業務者
🙋 您是不是也在想這些?
「什麼情況下,國稅局才會用收入標準核定?」
「按標準申報,被查到實際收入比較高會怎樣?」
「發現自己漏報了,怎麼補救?」
先說結論:執行業務者沒有依法申報、沒有設帳保存憑證,或拿不出證明所得的帳簿文據時,國稅局才會依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所得。標準只是推算工具,查到實際收入比標準高,就按實際收入核定,補稅之外還會處罰。已經漏報的,在還沒被檢舉、還沒被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可以免罰,只要加計利息。
⚡ 30 秒快速結論
| 您想知道 |
重點 |
| 收入標準什麼時候用? |
未申報、未設帳保存憑證、拿不出帳簿文據時 |
| 查到實際收入較高 |
按查得的實際收入核定,補稅並處罰 |
| 已經漏報 |
未被檢舉、未被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免罰、加計利息 |
| 最好的做法 |
設帳保存憑證,按實際收入申報 |
1️⃣ 誰是執行業務者?
依
所得稅法第 11 條,執行業務者包括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地政士)、工匠、表演人,以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的人。這些收入申報綜所稅時,屬於
執行業務所得。
2️⃣ 國稅局什麼時候用收入標準?
| 情形 |
說明 |
| 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
該申報沒有申報 |
| 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 |
沒有帳簿,也沒有留收入與費用的憑證 |
| 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 |
國稅局調查時,拿不出資料證明所得 |
符合上面任一種情形,國稅局可以照同業一般收費及費用標準核定所得額(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但標準只是推算方式,國稅局
查得實際收入資料比標準高時,會依查得的資料核定;即使已經核定,之後發現新的課稅資料,仍會依法處理(
所得稅法第 83 條)。
3️⃣ 國稅局舉過的例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曾說明這樣的案例:律師 A 君承辦刑事訴訟,沒有設帳保存憑證,申報時自己依收入標準計算收入 20 萬元、減除 30% 費用。國稅局之後查到委託人實際付的律師費是 80 萬元:
| 項目 |
自行申報 |
國稅局核定 |
| 收入 |
20 萬元(按標準) |
80 萬元(查得實際收入) |
| 減除費用 30% |
6 萬元 |
24 萬元 |
| 所得額 |
14 萬元 |
56 萬元 |
| 結果 |
— |
重新核算綜合所得總額,補稅並處罰 |
國稅局可以從支付端的資料(例如委託人的付款紀錄)掌握實際收入,按標準申報並不能避開查核。
4️⃣ 已經漏報,怎麼補救?
✅ 還沒有被檢舉
✅ 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還沒有開始調查
✅ 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
補繳的稅款要從原繳納期限截止的次日起,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國稅局一旦開始調查,就不能再用自動補報免罰,發現有漏報要盡早處理。
5️⃣ 執行業務者的三個建議
| 建議 |
做法 |
| 設帳保存憑證 |
每筆收入與費用都留憑證,帳載才能核實認定,也能減除實際成本 |
| 按實際收入申報 |
實際收入比標準高時,照實際收入申報 |
| 及早確認 |
有疑慮的,在每年 5 月申報前先和會計師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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