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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勞動局公文?聘僱外國人查核 3 步驟,違規最重罰 75 萬_115.9更新

📅 115.9 更新版 🏢 適用:有聘僱或打算聘僱外國人的公司、行號

收到勞動局公文了?雇主必知:聘僱外國人合法查核 3 步驟,違規最重罰 75 萬

本文依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115 年 5 月公文及附件宣導資料整理,並就撰稿當日的法規現況重新核對。近期有雇主陸續收到類似公函,整理重點供老闆與人資主管參考。

🙋 常見問題

「我收到勞動局的公文,說不要聘僱違規的外籍人士。我又沒請外勞,為什麼會收到?」

「店裡的外籍學生一直在打工,他自己說可以工作,我還要查什麼嗎?」

「員工的居留證我看過影本了,這樣算不算已經查核?」

這類公文通常屬於「主動宣導與提醒」性質,不一定代表貴公司已被認定違規;但收到之後把在職外籍員工的證件重新盤點一次,是比較穩妥的做法。

⚡ 30 秒快速結論

問題 結論
收到公文要緊張嗎?多屬宣導提醒,不等於已被認定違規。但建議趁機盤點在職外籍員工的居留與許可效期。
罰則多重?依就業服務法第 63 條,違反第 44 條或第 57 條第 1、2 款者,罰鍰 15 萬~75 萬元;5 年內再違反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實際是否成立、額度多少,由主管機關依個案認定。
最常被忽略的是什麼?工作許可或居留效期到期後仍繼續提供工作;以及只看影本、手機照片就當作已完成查核。
外籍學生每週真的只能 20 小時?在學期間每週上限 20 小時;依就業服務法第 50 條,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 20 小時,也就是寒暑假期間不受 20 小時限制(仍須遵守勞動基準法工時規定)。這一點常被忽略。
外籍配偶一定免許可嗎?不一定。免申請工作許可的前提是「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若配偶本身也是外國人或未設戶籍,仍可能需要申請許可。
該怎麼做?「問、查、照」——問身分、查正本、拍照留存;並把到期日排進行事曆。

1️⃣ 這份公文在說什麼?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依內政部移民署相關函示,主動發文給部分公司,主旨大致為:

「請貴公司勿聘僱或留用申請違規、許可失效之外籍人士,並終止相關工作關係。」

從目前看到的案例來看,這類函文比較像是普發性質的提醒,收到並不等於已經查到違規事實。不過既然收到了,把手上外籍員工的文件重新確認一次,成本不高。

2️⃣ 法源依據與罰則

條文 內容
就業服務法 §44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就業服務法 §57 第 1 款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就業服務法 §63⚠️ 違反 §44 或 §57 第 1、2 款者,處罰鍰 新臺幣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5 年內再違反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20 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 2 項另有兩罰規定: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罰鍰或罰金
就業服務法 §43、§68 第 1 項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我國境內工作;違反者對外國人本人處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也就是說,一旦認定違法,雇主與外國人兩邊都會被罰

⚠️ 特別提醒:就業服務法最近一次修正為 114 年 1 月 20 日(修正第 46 條),上述第 44、57、63 條於 115 年 9 月 30 日查詢時尚未變動;所引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為 11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版本。但法規與函釋可能隨時調整,個案是否成立、罰鍰如何裁量,仍以主管機關最新認定為準;本文不能作為個案判斷依據。

3️⃣ 哪些情況比較容易出問題?

以下是實務上較常見的疏漏類型。是否構成違法,仍須看個案事實與主管機關認定:

  1. 許可或居留效期到期後仍繼續提供工作——這是最常見的疏漏。效期一過而工作關係沒有跟著調整,可能被認定為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
  2. 外籍學生工時超過規定上限——在學期間每週上限 20 小時;依勞動部說明,寒暑假期間不受此限,但仍須符合勞基法工時規定。學期中超時可能同時涉及學生本人與雇主的責任。
  3. 只查驗影本或手機照片——影本與照片不易辨識真偽。若日後發生爭議,通常較難證明雇主已善盡查核義務。
  4. 讓親友「幫忙」而且沒有給薪——勞動局明確提醒:就算外國人是您的親朋好友,也不能讓他在店內或公司幫忙,即便沒有給薪水,一樣屬於違反就業服務法。「沒有僱傭關係」「只是來幫個忙」並不是免責事由。
  5. 透過親友名義或分散登記安排工作——相關機關間有資料通報與勾稽機制。具體勾稽範圍與方式官方並未完整公開,目前無法確認;但以形式上的安排規避查核,風險並不會因此消失。

4️⃣ 「問、查、照」3 個動作

步驟 要做什麼
🙋 ① 問先確認對方的來臺身分。不同身分的工作權限不同,該查什麼文件也不一樣。
🔍 ② 查查驗正本證件,並核對效期。不要只看影本或手機裡的照片。
📷 ③ 照正本拍照或影印留存,並記下查驗日期,作為已進行查核的佐證。
僱用外國人3步不可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宣導圖)

▲ 圖片來源: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宣導資料

5️⃣ 各身分應查驗的文件

身分 可否工作 建議查驗的文件
外籍配偶
(與在臺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並獲准居留)
✅ 依就業服務法 §48 第 1 項第 2 款,原則上免另申請工作許可身分證,或居留證+可證明婚姻關係與配偶設有戶籍之文件(正本)
外籍學生(僑外生)✅ 取得工作許可後可工讀;依就業服務法第 50 條,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 20 小時居留證+學生證+工作許可(三項皆核對正本與效期;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4 條,工作許可有效期間最長為 1 年)
逾期停留,或居留事由與工作不符❌ 不宜聘僱—

⚠️ 特別提醒:「外籍配偶免申請工作許可」有前提——必須是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若對方的配偶本身也是外國人、或在臺尚未設有戶籍,就不在這個免許可範圍內,仍可能需要申請許可。另外,大陸、香港、澳門居民另有其他規定,不適用本表。身分認定有疑義時,建議直接向主管機關查詢,不要以「看起來有居留證」就下結論。

線上查驗居留證資料:內政部移民署「晶片居留證資料查詢網站」https://icinfo.immigration.gov.tw/NIL_WEB/NFCData.aspx(若連結失效,請改由移民署官網查詢最新入口)

查詢結果怎麼判讀:依勞動局「居留證查詢專區」說明,查詢結果若為合法居留證,畫面會顯示與居留證相符的照片;若為非法居留證,畫面會顯示「資料不符」。查到「資料不符」就不要僱用。

另外兩個可以自己查的地方:

  • 外籍學生的工作許可函是真是假——可到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移工動態查詢系統,輸入發文文號、護照號碼及認證碼查證許可情形與許可期間。但仍應同時核對居留證與學生證,避免有人拿別人的合法許可函冒名應徵。
  • 仲介公司是不是合法——可查勞動部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查詢。勞動局提醒:名片上印「政府立案」不代表經勞動部許可得代辦引進移工。

🚩 三種最常見的誤用樣態

以下整理自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居留證查詢專區」:

樣態 怎麼辨識
持偽造的外籍配偶或外籍學生居留證應徵比對居留證上的照片與所載資料、用移民署網站查真偽、要求出示其他證件重複核對,並拍照影印留存
持他人的居留證應徵看居留證的「居留事由」:若載明「移工-○○公司」或「移工-○○宅」,代表這名移工是別人申請聘僱的,我國移工採許可制,不可以再僱用他人申請的移工
仲介說「一通電話,馬上上工」合法申請的外籍看護工不可能馬上上工——被看護人要符合條件、要跑申請流程,雇主第一次聘僱家庭看護工還須先參加聘前講習。強調馬上到職的,很可能是逃逸移工

⚠️ 一發現有異,就不要僱用。勞動局的提醒是「千萬不能先用再查」——先讓人上工再補查證,出事時雇主的責任不會因此減輕。

移工合不合法這樣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宣導圖)

▲ 圖片來源: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宣導資料

🆕 115 年 1 月 1 日起的新制:應屆畢業生延期居留期間工作免許可。依 114 年 9 月 24 日修正公布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12 條:「外國人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者,以應屆畢業生之身分依法取得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延期居留期間,在我國從事工作,得免申請工作許可。」勞動局說明該修正自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延期居留期間最長 2 年。這類人員查驗時看的是移民署核准的延期居留證明與期間,而不是工作許可函。

6️⃣ 已經收到公文,可以先做這 3 件事

  1. 清查所有在職外籍員工的居留證與工作許可有效期,做成一張含到期日的清單。
  2. 發現效期已過或身分有疑義者,先暫停該員工的工作安排,再確認後續應辦事項。實務上這一步越早處理越好,但具體如何處理(終止、暫停、協助續辦)涉及勞動契約,建議先確認法律關係再行動。
  3. 主動與勞動局聯繫說明處理情形。表達配合意願在實務上通常有助於溝通,但能否因此減輕裁罰仍由主管機關依個案判斷,不宜視為必然結果。

7️⃣ 洽詢管道

機關 電話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聘僱移工疑義)1999 轉 7506、7022、1414;或 (02) 2720-8889 分機 1412、7506、7507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02) 2338-1600
內政部移民署(確認居留證是否合法)(02) 2388-5185 轉 301~304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聘僱外國人諮詢)(02) 8995-6000 轉 1710
移民署專勤隊(檢舉逃逸移工)臺北市專勤隊 (02) 2239-6393

※ 上列電話整理自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居留證查詢專區」(該頁資料更新日 115.1.28)與公文所載,分機仍可能調整,撥打前建議先確認機關官網最新資訊。外籍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的申辦與查詢,另可透過勞動部「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EZ Work Taiwan)」ezwp.wda.gov.tw。

8️⃣ 給老闆的實務建議

以下屬於本所的作業建議,用意是降低日後被認定未盡查核義務的風險,並非法律明文要求的程序:

  • 每半年定期盤點外籍員工的證件到期日,並排入行事曆或人事系統提醒。
  • 到期前保留至少 1 個月開始處理續期或後續安排,避免臨時來不及。
  • 把「問、查、照」寫進到職 SOP,讓人資與現場主管都有同一份檢查表可用。
  • 查驗紀錄(影本、照片、查驗日期)集中存放,不要散在各主管的手機裡。
  • 身分或契約情形較複雜者,建議諮詢熟悉勞動法規、移民相關事務的專業人士,再決定處理方式。

📚 延伸閱讀

關於協助範圍,先說清楚

工作許可的申辦、居留事由的認定、勞動檢查的個案應對,屬於勞動法規與移民事務的範疇,建議洽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士處理,會比找會計師更直接。

本所的業務範圍是在確認身分之後的稅務與申報端——外籍員工的薪資扣繳、扣繳憑單、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等,若貴公司已委任本所記帳,這部分會在既有的申報作業中一併處理。

本文依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115 年 5 月公文及附件宣導資料整理,所有公司名稱均已遮蔽。所引法規係依撰稿當日查詢結果,現行法規未來可能改變,且主管機關之個案解釋亦可能不同,甚或回溯生效。未來如有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或有不同之個案解釋,本所並無義務通知。本內容僅供一般參考,不得作為決策依據,個案情形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函示及認定為準,亦不得因此主張對本所之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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