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勞動局公文?聘僱外國人查核 3 步驟,違規最重罰 75 萬_115.9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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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勞動局公文了?雇主必知:聘僱外國人合法查核 3 步驟,違規最重罰 75 萬
本文依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115 年 5 月公文及附件宣導資料整理,並就撰稿當日的法規現況重新核對。近期有雇主陸續收到類似公函,整理重點供老闆與人資主管參考。
🙋 常見問題
「我收到勞動局的公文,說不要聘僱違規的外籍人士。我又沒請外勞,為什麼會收到?」
「店裡的外籍學生一直在打工,他自己說可以工作,我還要查什麼嗎?」
「員工的居留證我看過影本了,這樣算不算已經查核?」
這類公文通常屬於「主動宣導與提醒」性質,不一定代表貴公司已被認定違規;但收到之後把在職外籍員工的證件重新盤點一次,是比較穩妥的做法。
⚡ 30 秒快速結論
| 問題 | 結論 |
|---|---|
| 收到公文要緊張嗎? | 多屬宣導提醒,不等於已被認定違規。但建議趁機盤點在職外籍員工的居留與許可效期。 |
| 罰則多重? | 依就業服務法第 63 條,違反第 44 條或第 57 條第 1、2 款者,罰鍰 15 萬~75 萬元;5 年內再違反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實際是否成立、額度多少,由主管機關依個案認定。 |
| 最常被忽略的是什麼? | 工作許可或居留效期到期後仍繼續提供工作;以及只看影本、手機照片就當作已完成查核。 |
| 外籍學生每週真的只能 20 小時? | 在學期間每週上限 20 小時;依就業服務法第 50 條,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 20 小時,也就是寒暑假期間不受 20 小時限制(仍須遵守勞動基準法工時規定)。這一點常被忽略。 |
| 外籍配偶一定免許可嗎? | 不一定。免申請工作許可的前提是「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若配偶本身也是外國人或未設戶籍,仍可能需要申請許可。 |
| 該怎麼做? | 「問、查、照」——問身分、查正本、拍照留存;並把到期日排進行事曆。 |
1️⃣ 這份公文在說什麼?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依內政部移民署相關函示,主動發文給部分公司,主旨大致為:
「請貴公司勿聘僱或留用申請違規、許可失效之外籍人士,並終止相關工作關係。」
從目前看到的案例來看,這類函文比較像是普發性質的提醒,收到並不等於已經查到違規事實。不過既然收到了,把手上外籍員工的文件重新確認一次,成本不高。
2️⃣ 法源依據與罰則
| 條文 | 內容 |
|---|---|
| 就業服務法 §44 |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
| 就業服務法 §57 第 1 款 | 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
| 就業服務法 §63 | ⚠️ 違反 §44 或 §57 第 1、2 款者,處罰鍰 新臺幣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5 年內再違反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20 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 2 項另有兩罰規定: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反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罰鍰或罰金 |
| 就業服務法 §43、§68 第 1 項 | 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我國境內工作;違反者對外國人本人處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也就是說,一旦認定違法,雇主與外國人兩邊都會被罰 |
⚠️ 特別提醒:就業服務法最近一次修正為 114 年 1 月 20 日(修正第 46 條),上述第 44、57、63 條於 115 年 9 月 30 日查詢時尚未變動;所引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為 11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版本。但法規與函釋可能隨時調整,個案是否成立、罰鍰如何裁量,仍以主管機關最新認定為準;本文不能作為個案判斷依據。
3️⃣ 哪些情況比較容易出問題?
以下是實務上較常見的疏漏類型。是否構成違法,仍須看個案事實與主管機關認定:
- 許可或居留效期到期後仍繼續提供工作——這是最常見的疏漏。效期一過而工作關係沒有跟著調整,可能被認定為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
- 外籍學生工時超過規定上限——在學期間每週上限 20 小時;依勞動部說明,寒暑假期間不受此限,但仍須符合勞基法工時規定。學期中超時可能同時涉及學生本人與雇主的責任。
- 只查驗影本或手機照片——影本與照片不易辨識真偽。若日後發生爭議,通常較難證明雇主已善盡查核義務。
- 讓親友「幫忙」而且沒有給薪——勞動局明確提醒:就算外國人是您的親朋好友,也不能讓他在店內或公司幫忙,即便沒有給薪水,一樣屬於違反就業服務法。「沒有僱傭關係」「只是來幫個忙」並不是免責事由。
- 透過親友名義或分散登記安排工作——相關機關間有資料通報與勾稽機制。具體勾稽範圍與方式官方並未完整公開,目前無法確認;但以形式上的安排規避查核,風險並不會因此消失。
4️⃣ 「問、查、照」3 個動作
| 步驟 | 要做什麼 |
|---|---|
| 🙋 ① 問 | 先確認對方的來臺身分。不同身分的工作權限不同,該查什麼文件也不一樣。 |
| 🔍 ② 查 | 查驗正本證件,並核對效期。不要只看影本或手機裡的照片。 |
| 📷 ③ 照 | 正本拍照或影印留存,並記下查驗日期,作為已進行查核的佐證。 |
▲ 圖片來源: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宣導資料
5️⃣ 各身分應查驗的文件
| 身分 | 可否工作 | 建議查驗的文件 |
|---|---|---|
| 外籍配偶 (與在臺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並獲准居留) | ✅ 依就業服務法 §48 第 1 項第 2 款,原則上免另申請工作許可 | 身分證,或居留證+可證明婚姻關係與配偶設有戶籍之文件(正本) |
| 外籍學生(僑外生) | ✅ 取得工作許可後可工讀;依就業服務法第 50 條,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 20 小時 | 居留證+學生證+工作許可(三項皆核對正本與效期;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4 條,工作許可有效期間最長為 1 年) |
| 逾期停留,或居留事由與工作不符 | ❌ 不宜聘僱 | — |
⚠️ 特別提醒:「外籍配偶免申請工作許可」有前提——必須是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若對方的配偶本身也是外國人、或在臺尚未設有戶籍,就不在這個免許可範圍內,仍可能需要申請許可。另外,大陸、香港、澳門居民另有其他規定,不適用本表。身分認定有疑義時,建議直接向主管機關查詢,不要以「看起來有居留證」就下結論。
線上查驗居留證資料:內政部移民署「晶片居留證資料查詢網站」https://icinfo.immigration.gov.tw/NIL_WEB/NFCData.aspx(若連結失效,請改由移民署官網查詢最新入口)
查詢結果怎麼判讀:依勞動局「居留證查詢專區」說明,查詢結果若為合法居留證,畫面會顯示與居留證相符的照片;若為非法居留證,畫面會顯示「資料不符」。查到「資料不符」就不要僱用。
另外兩個可以自己查的地方:
- 外籍學生的工作許可函是真是假——可到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移工動態查詢系統,輸入發文文號、護照號碼及認證碼查證許可情形與許可期間。但仍應同時核對居留證與學生證,避免有人拿別人的合法許可函冒名應徵。
- 仲介公司是不是合法——可查勞動部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查詢。勞動局提醒:名片上印「政府立案」不代表經勞動部許可得代辦引進移工。
🚩 三種最常見的誤用樣態
以下整理自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居留證查詢專區」:
| 樣態 | 怎麼辨識 |
|---|---|
| 持偽造的外籍配偶或外籍學生居留證應徵 | 比對居留證上的照片與所載資料、用移民署網站查真偽、要求出示其他證件重複核對,並拍照影印留存 |
| 持他人的居留證應徵 | 看居留證的「居留事由」:若載明「移工-○○公司」或「移工-○○宅」,代表這名移工是別人申請聘僱的,我國移工採許可制,不可以再僱用他人申請的移工 |
| 仲介說「一通電話,馬上上工」 | 合法申請的外籍看護工不可能馬上上工——被看護人要符合條件、要跑申請流程,雇主第一次聘僱家庭看護工還須先參加聘前講習。強調馬上到職的,很可能是逃逸移工 |
⚠️ 一發現有異,就不要僱用。勞動局的提醒是「千萬不能先用再查」——先讓人上工再補查證,出事時雇主的責任不會因此減輕。
▲ 圖片來源: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宣導資料
🆕 115 年 1 月 1 日起的新制:應屆畢業生延期居留期間工作免許可。依 114 年 9 月 24 日修正公布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12 條:「外國人取得我國副學士以上學位者,以應屆畢業生之身分依法取得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延期居留期間,在我國從事工作,得免申請工作許可。」勞動局說明該修正自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延期居留期間最長 2 年。這類人員查驗時看的是移民署核准的延期居留證明與期間,而不是工作許可函。
6️⃣ 已經收到公文,可以先做這 3 件事
- 清查所有在職外籍員工的居留證與工作許可有效期,做成一張含到期日的清單。
- 發現效期已過或身分有疑義者,先暫停該員工的工作安排,再確認後續應辦事項。實務上這一步越早處理越好,但具體如何處理(終止、暫停、協助續辦)涉及勞動契約,建議先確認法律關係再行動。
- 主動與勞動局聯繫說明處理情形。表達配合意願在實務上通常有助於溝通,但能否因此減輕裁罰仍由主管機關依個案判斷,不宜視為必然結果。
7️⃣ 洽詢管道
| 機關 | 電話 |
|---|---|
|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聘僱移工疑義) | 1999 轉 7506、7022、1414;或 (02) 2720-8889 分機 1412、7506、7507 |
|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 | (02) 2338-1600 |
| 內政部移民署(確認居留證是否合法) | (02) 2388-5185 轉 301~304 |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聘僱外國人諮詢) | (02) 8995-6000 轉 1710 |
| 移民署專勤隊(檢舉逃逸移工) | 臺北市專勤隊 (02) 2239-6393 |
※ 上列電話整理自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居留證查詢專區」(該頁資料更新日 115.1.28)與公文所載,分機仍可能調整,撥打前建議先確認機關官網最新資訊。外籍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的申辦與查詢,另可透過勞動部「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EZ Work Taiwan)」ezwp.wda.gov.tw。
8️⃣ 給老闆的實務建議
以下屬於本所的作業建議,用意是降低日後被認定未盡查核義務的風險,並非法律明文要求的程序:
- 每半年定期盤點外籍員工的證件到期日,並排入行事曆或人事系統提醒。
- 到期前保留至少 1 個月開始處理續期或後續安排,避免臨時來不及。
- 把「問、查、照」寫進到職 SOP,讓人資與現場主管都有同一份檢查表可用。
- 查驗紀錄(影本、照片、查驗日期)集中存放,不要散在各主管的手機裡。
- 身分或契約情形較複雜者,建議諮詢熟悉勞動法規、移民相關事務的專業人士,再決定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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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協助範圍,先說清楚
工作許可的申辦、居留事由的認定、勞動檢查的個案應對,屬於勞動法規與移民事務的範疇,建議洽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士處理,會比找會計師更直接。
本所的業務範圍是在確認身分之後的稅務與申報端——外籍員工的薪資扣繳、扣繳憑單、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等,若貴公司已委任本所記帳,這部分會在既有的申報作業中一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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