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報稅 / 所得類別
醫師的報酬,
是薪資還是執行業務所得?
看醫師和醫療機構之間是僱傭還是合夥,
不是看合約怎麼寫。
📅 115 年 9 月更新 🏢 適用:醫療機構 / 診所 / 執業醫師
🙋 您是不是也在想這些?
「診所請來的醫師,報酬可以開執行業務所得嗎?」
「聯合執業的醫師,所得算哪一類?」
「類別開錯了,會有什麼後果?」
先說結論:醫療機構聘僱的醫師,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的報酬是薪資所得,不能減除執行業務的必要費用;只有兩位以上醫師共同出資、共同負擔成本與費用的聯合執業,彼此不具僱傭關係時,分配的盈餘才適用執行業務所得。判斷看實質關係,不是看契約名稱。
⚡ 30 秒快速結論
| 您想知道 |
重點 |
| 受僱醫師 |
薪資所得,不能減除執行業務必要費用 |
| 聯合執業、共同負擔盈虧 |
依聯合執業合約分配的盈餘,適用執行業務所得 |
| 判斷重點 |
有沒有駐診拆帳或合夥關係、是否實際負擔成本與盈虧 |
| 開錯類別 |
依正確類別補稅,並可能處罰鍰 |
1️⃣ 兩種所得類別怎麼分?
| 情況 |
所得類別 |
說明 |
| 公私立醫療機構、醫療法人聘僱並辦理執業登記的醫師 |
薪資所得 |
與醫療機構之間沒有駐診拆帳或合夥關係,屬僱傭關係 |
| 兩位以上醫師共同出資聯合執業,共同負擔成本與必要費用 |
執行業務所得 |
負責醫師與其他執業醫師不具僱傭關係,依合約分配盈餘 |
差別在於:執行業務所得可以減除成本與必要費用,薪資所得只能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所以類別開錯,應納稅額可能差很多。
2️⃣ 實際案例
⚠️ 假合夥被查獲
甲是 A 診所的負責醫師,聘僱乙在診所執業。乙實際上沒有負擔診所的盈虧,兩人卻簽了合夥契約,把乙寫成合夥執業醫師,診所也把乙的薪資開成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乙照這個類別申報綜所稅。國稅局查獲後,依正確的所得類別核課稅捐並處罰鍰。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醫療機構受僱醫師的勞務報酬屬薪資所得,非屬執行業務所得〉(113 年)。
3️⃣ 醫療機構和醫師各自要注意
| 對象 |
注意事項 |
| 醫療機構、診所 |
依醫師實際的執業身分,開立正確類別的扣繳憑單;聯合執業要有實際共同出資、共同負擔盈虧的合約與帳務 |
| 執業醫師 |
依正確類別申報綜所稅;扣繳憑單類別有誤,應先請醫療機構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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