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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行號)」申請成立健保投保單位常見問題 Q&A_115.8更新

成立行號(獨資、合夥之商業登記)後,最常被問到的問題之一就是:「我需要幫自己或員工辦健保嗎?」尤其負責人原本已在職業工會、農漁會投保,或以眷屬身分依附配偶投保時,常常不確定要不要「轉出來」。
本文依中央健康保險署「商業(行號)申請成立健保投保單位常見問題Q&A」(115年1月版)及115年最新法令整理,一次說清楚。

115年版更新重點:自115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調升為每月 29,500元(時薪196元),健保投保金額分級表第1級同步修正為29,500元;負責人自行舉證申報之最低投保金額,僱用員工未滿5人者為 42,000元;未自行舉證者應按分級表最高一級 313,000元(114年1月1日起)申報。健保費率維持5.17%。

一、快速判斷:我的行號要不要成立健保投保單位?

情境是否應成立健保投保單位
有聘僱員工(不論人數) 要。
應為員工及負責人辦理投保。
未聘僱員工,負責人在農漁會、公所(第三、六類)或以眷屬身分投保 要。
負責人應轉出,改以第一類身分於行號投保。
未聘僱員工,獨資負責人獨自從事本業勞動,已在職業工會投保 可不必。
得繼續以第二類身分在職業工會投保。
未聘僱員工,負責人已在其他公司行號以第一類身分投保(例如另有正職工作) 可暫緩。
但該身分消滅後仍應成立並自行投保。

二、常見問題 Q&A

Q1:行號目前沒有聘僱員工,負責人已經在農漁會、公所投保,或以眷屬身分依附投保,還需要成立健保投保單位嗎?

需要。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雇主、自營業主為第一類被保險人,應以其事業、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健保;且第一類身分之順位優先於第三類(農漁會會員)、第六類(地區人口)及眷屬身分。
因此行號設立後,負責人應主動申報成立投保單位,並自行號設立之日起辦理投保,同時自原投保單位轉出,避免重複投保或身分不符遭追溯調整。

Q2:行號沒有聘僱員工,負責人原本就在職業工會投保,可以繼續保在工會嗎?

視情形而定。
如果行號為獨資組織,負責人係獨自一人從事本業之勞動或技藝工作、未僱用有酬人員協助,性質上屬「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得繼續以第二類被保險人身分在職業工會投保,不須另成立健保投保單位。

反之,若行號為合夥組織,或實際上有僱用員工,即不符合上述要件,負責人應成立投保單位,改以第一類身分投保。

Q3:負責人已經在其他公司(行號)以第一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還需要在自己的行號成立投保單位嗎?

有聘僱員工者:不論僱用人數多寡,都應成立投保單位,為員工辦理投保。

未聘僱員工者:負責人既已在其他單位以第一類身分投保,得暫緩成立投保單位。
但要特別提醒:日後若負責人自該單位離職、退保,未再有其他適法之第一類投保身分時,即應申報成立投保單位,改於自己的行號投保。

Q4:負責人的健保投保金額應該如何申報?

負責人(雇主、自營業主)之投保金額,應按其營利所得申報,原則與例外如下:

情形投保金額規定
未自行舉證所得 應按健保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114年1月1日起為 313,000元)。
自行舉證,僱用員工5人以上 最低不得低於 45,800元,且不得低於所僱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及其他社會保險投保薪資。
自行舉證,僱用員工未滿5人 115年起最低不得低於 42,000元,且不得低於所僱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及其他社會保險投保薪資。

另行號成立未滿一年、尚無營利所得資料者,實務上得先按上述最低標準投保,之後再依實際營利所得覈實調整。

Q5:員工薪資低於基本工資,健保投保金額應如何申報?

健保投保金額分級表之第1級即為基本工資。
員工薪資所得縱使低於基本工資(例如部分工時人員),投保時仍應以基本工資作為其申報之健保投保金額,115年為 29,500元

近年基本工資調整如下,投保單位應留意每年1月1日配合調整:

年度基本工資(月薪)
113年27,470元
114年28,590元
115年29,500元(時薪196元)

三、115年健保重要數字一覽

項目115年規定
健保一般保險費率5.17%(維持不變)
投保金額分級表共58級:第1級 29,500元~最高一級 313,000元
員工最低投保金額29,500元(=基本工資)
負責人最低投保金額(僱5人以上)45,800元
負責人最低投保金額(僱未滿5人)42,000元
負責人未舉證之投保金額313,000元(分級表最高一級)
辦理投保期限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3日內
未依規定投保之處罰追繳保險費,並處 3,000元~15,000元罰鍰

四、法令依據與規定

(一)投保身分順位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規定,第一類被保險人(雇主、自營業主、受僱者)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亦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
故行號負責人原則上應以第一類身分投保,僅於符合第二類要件(獨資、獨自從事勞動、未僱用有酬人員)時,始得於職業工會投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1條、施行細則第13條參照)。

(二)成立投保單位之義務與期限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3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
申請成立投保單位時,應填具投保單位成立申報表,並檢附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商業登記核准文件等(施行細則第27條、第29條參照)。
目前亦可以工商憑證或負責人自然人憑證,透過健保署網站「網路申請成立投保單位」線上辦理。

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規定,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罰鍰(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

(三)負責人投保金額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第21條及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雇主及自營業主之投保金額應按其營利所得申報,未能舉證者按分級表最高一級(114年起為313,000元)申報;自行舉證者,僱用員工5人以上最低不得低於45,800元、未滿5人者115年起最低不得低於42,000元,且均不得低於所僱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及其他社會保險投保薪資。

(四)員工(受僱者)之認定

是否屬應由投保單位投保之「受僱者」,依衛生福利部函釋意旨,可參考下列情形綜合判斷:是否固定到工提供勞務、每週工作時數是否達12小時以上、是否按月支領固定薪資、雇主是否對其有指揮監督關係等。
符合受僱要件者,即應自到職日起由投保單位辦理投保,不因薪資高低或職稱而異。

禾宇提醒:行號設立後健保身分的安排,常與勞保(就業保險、職災保險)、勞退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互相牽動,且負責人投保金額的舉證方式會直接影響每月保費。建議設立前先一併評估組織型態(獨資/合夥/公司)與投保安排,如有疑問請與專業人士討論。
本文係依撰文當時(115年8月)之現行法令及中央健康保險署公開資訊整理,僅供參考,不構成個案之專業意見;法令如有修正,本所不另行通知。個案情形請洽各地健保署業務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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