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健保 / 負責人
收到健保署公文,
投保金額被調高了?
通知從 45,800 元調到 72,800 元、還要補差額?
原因、補多少、怎麼處理,一次整理。
📅 115 年 9 月更新 🏢 適用:公司負責人 / 行號負責人 / 專技自行執業者
🙋 您是不是也在想這些?
「健保署為什麼突然調高我的投保金額?」
「每個月要多繳多少?」
「實際所得沒那麼高,可以調回來嗎?」
先說結論:健保的投保金額,依規定不能低於同一人的勞退提繳工資與勞保、職災保險的投保薪資。職災保險的投保薪資最高一級是 72,800 元,比勞保的 45,800 元高;如果職災保險投保在 72,800 元、健保卻還在 45,800 元,健保署就會依規定調高並補收差額。實際所得沒有那麼高,要先向勞保局調降職災保險投保薪資,再向健保署申請更正。
⚡ 30 秒快速結論
| 您想知道 |
重點 |
| 為什麼被調高? |
健保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勞保、職災保險投保薪資與勞退提繳工資 |
| 誰最常收到? |
有參加勞保、職災保險的負責人與專技自行執業者 |
| 每月多繳多少? |
以負責人從 45,800 元調到 72,800 元為例,每月約多 1,396 元(未含眷屬) |
| 可以調回來嗎? |
可以,但要先到勞保局調整職災保險,再到健保署更正 |
| 對核定不服? |
收到核定文件次日起 60 日內申請爭議審議 |
1️⃣ 為什麼會收到這封公文?
111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讓職業災害保險的投保薪資最高一級提高到 72,800 元,比勞保最高一級 45,800 元高。而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健保投保金額除已達最高一級者外,不得低於勞退月提繳工資及參加其他社會保險的投保薪資。
所以,同一個人的職災保險如果投保在 72,800 元,健保就不能低於這個數字。健保署比對資料後,會依規定調整投保金額,並把差額保費併入之後的保費帳單收取。
2️⃣ 哪些人比較可能收到?
| 身分 |
會不會受影響 |
| 公司、行號負責人,有參加勞保、職災保險 |
可能,職災保險投保薪資高於健保投保金額時 |
| 專技人員自行執業,有參加勞保、職災保險 |
可能 |
| 一般員工 |
看健保投保金額是否低於勞保、職災、勞退的數字 |
| 負責人沒有參加勞保、職災保險 |
不會因為這個原因被調整 |
3️⃣ 每月要多繳多少?
以負責人為例(雇主身分的健保費由本人全額負擔,費率 5.17%):
| 項目 |
金額 |
| 投保金額差額 |
72,800 − 45,800 = 27,000 元 |
| 每月增加的保費 |
27,000 × 5.17% ≒ 1,396 元 |
| 調整後每月健保費 |
72,800 × 5.17% ≒ 3,764 元(未含眷屬) |
公文沒有提出更正的話,差額保費通常會併入之後的保費帳單收取。
4️⃣ 收到公文後,照這個順序處理
| 步驟 |
做什麼 |
| ① 核對名冊 |
公文附件的調整名冊,逐一確認每個人(特別是負責人)調整後的金額 |
| ② 決定要不要更正 |
實際所得確實比較低,才需要申請更正;更正期限依公文所載(常見為文到後 15 日內) |
| ③ 先到勞保局 |
依實際所得調整職災保險(與勞保)的投保薪資,準備所得證明文件 |
| ④ 再到健保署 |
勞保局調整後,檢附調整結果與所得證明,向健保署申請更正健保投保金額 |
| ⑤ 核對帳單 |
確認之後保費帳單的金額是否正確 |
💡 實務上要先打電話
處理前建議先聯絡公文上的承辦人,確認對方需要哪些文件。兩個機關分開辦理,前後常需要一個月左右。健保署免付費電話:0800-030-598。
5️⃣ 負責人要附哪些所得證明?
| 身分 |
文件(擇一) |
怎麼算 |
| 公司負責人 |
最近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書、所得資料清單、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股利憑單 |
營利所得 ÷ 所得月數 |
| 行號(獨資、合夥)負責人 |
最近年度營所稅核定通知書或結算申報書;合夥另附合夥契約 |
營利所得 ÷ 所得月數(合夥依分配比例) |
| 查定課徵的小規模營業人 |
最近一期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 |
銷售額 × 純益率(約 6%)÷ 課徵月數 |
| 專技人員自行執業 |
最近年度綜所稅核定通知書、結算申報書或所得資料清單 |
執行業務所得 ÷ 所得月數 |
▲ 健保署原表:負責人彙整申報投保金額應檢附之證明文件(點圖可放大)
實務上,承辦人有時也會請公司補充近幾個月的薪資清冊與轉帳紀錄、最新年度扣繳憑單;新設立不久、還沒有所得資料的,可以依健保署說明辦理。
6️⃣ 不處理、或對結果不服時
| 情況 |
說明 |
| 投保金額以多報少 |
除追繳短繳的保險費外,按短繳保險費處 2 至 4 倍罰鍰 |
| 對健保署的核定不服 |
收到核定通知文件次日起 60 日內,向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申請審議 |
本文所提供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係基於現行法規所提供。現行法規未來可能改變,且主管機關之個案解釋亦可能不同,甚或回溯生效。未來如有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或有不同之個案解釋,本所並無義務通知上述改變。本文僅供參考,未事先經作者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本文所載之資訊作為商業或其他決定之依據。任何第三人不得以曾閱覽本文為由,向本所主張任何權利。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