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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的汽車費用可以列報嗎?買車、租車與家庭合用怎麼認_115.10更新

綜所稅 / 執行業務所得
執行業務者的汽車費用
可以列報嗎?
買車以一輛並列入財產目錄者為限,提列折舊;
租車依租賃契約核實列報租金。與家庭合用的,自有車明文只能認一半。
📅 115 年 10 月更新 🏢 適用:律師、會計師、醫師等執行業務者
🙋 您是不是也在想這些?
「診所買車,折舊和油資可以報嗎?」
「兩輛以上可以都報嗎?」
「車子也自用,會不會被剔除?」
「用租的呢?租金可以全額列嗎?」
先說結論:執行業務費用必須與執行業務直接必要相關。
汽車相關費用以一輛並列入財產目錄者為限;因業務需要使用兩輛以上的,要提出使用情形與業務相關的事實證明,才能核實認列。
汽車如果是執行業務與家庭合用,相關費用以二分之一認列。
租車也可以列報,但走的是「租金支出」而不是汽車折舊,認列方式與自有車不同。

⚡ 30 秒快速結論

您想知道 重點
基本原則 非執行業務的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報
幾輛為限 自有車 1 輛,並列入財產目錄
用到 2 輛以上 要提出使用情形與業務相關的事實證明
與家庭合用 自有車明文以 1/2 認列
用租的可以嗎 可以。依租賃契約與合法憑證核實列報租金,法條沒有限制「一輛」
融資租賃 屬取得資產,要列財產目錄、按折舊處理,輛數規定比照自有車

1️⃣ 法條怎麼規定?

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14 條,非屬執行業務的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同辦法第 15 條再就汽車、電話、房租有更細的規定,第 19 條則是租金支出的查核規定:
項目 規定
汽車數量 列報的汽車相關費用以 1 輛並列入財產目錄者為限;因業務需要使用 2 輛以上者,應提出使用情形及與業務有關的事實證明,核實認列
與家庭合用 住所裝置的電話、執行業務者的汽車,如果是執行業務與家庭合用,相關費用以 1/2 認列
房租 租用房屋一部分非執行業務使用的,非供執行業務使用的租金按面積比例不予認列(不是一半);水電瓦斯無法明確劃分的,才以 1/2 計算
租金支出
(第 19 條)
查核約定的支付方法與數額,超出部分不予認定;合法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或簽收簿摺,經由金融機構匯款者應取得匯款清單

2️⃣ 買車 vs. 租車,認列方式差在哪?

執行業務者不是只能買車,租車一樣可以列費用,但走的科目不同、受到的限制也不同。三種取得方式分開看最清楚:
比較項目 買車(自有) 一般營業租賃(長租) 融資租賃
費用科目 折舊,以及保險費、燃料費、修繕費等汽車相關費用 租金支出,依租賃契約核實列報 視為取得資產:提列折舊。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的修繕、維護、保險、稅捐,按各該支出科目列支
要列財產目錄嗎 要 不列(車不是執行業務者所有) 要
什麼時候變成費用 車價不是當年度一次列報,列入財產目錄後分年提列折舊 依租賃期間按期列報租金 同自有車分年提列折舊,付出去的錢不是全額當租金費用
輛數有限制嗎 原則1 輛並列入財產目錄;因業務需要用到 2 輛以上,提出使用情形與業務相關的事實證明即可核實認列 法無明文規定。
第 15 條的限制寫的是「以一輛並列入財產目錄者為限」;但,「純租車」不列財產目錄
既然列入財產目錄,比照自有車:原則 1 輛,2 輛以上同樣要提出使用情形與業務相關的事實證明
與家庭合用怎麼算 明文以 1/2 認列 法無明文規定。
私人使用部分不得列報;劃分不出來時,一般先以 1/2 認列,但還是以國稅局為準。
同自有車,以 1/2 認列
法源 第 15 條 第 14 條、第 19 條 第 19 條第 3 款
⚠️ 「租賃車不受一輛限制」是法條沒有規定,不是法條說可以
法規並沒有明文排除租賃車,也查不到相關函釋。同時有自有車又長期租車的,國稅局仍可能依第 14 條的直接必要原則認定。租賃契約、發票、付款證明與行車用途紀錄都要留著。
💡 「公司買車抵稅」不一定適用
談公司買車時常聽到「自用乘人小汽車的進項稅額不能扣抵,改用租賃就可以」——通常是在講營業稅的進項扣抵,問的是「這筆稅額能不能拿去扣銷項」。本篇談的是執行業務所得的必要費用,問的是「這筆支出能不能列為費用」。兩者是不一樣的問題。

公司的情形請看公司買車能抵稅嗎?營業稅、營所稅扣抵規定一次看懂。

3️⃣ 有發票、有列財產目錄,就一定能認嗎?

不一定。國稅局查核執行業務所得時,除了看憑證與財產目錄,還會請執業者說明車輛用途。曾有診所增購小客車並列報折舊、保險費、油資與過路費,憑證齊全也已列入財產目錄,但無法提出使用情形與業務相關的證明,費用因此遭到剔除。
⚠️ 建議平時就留紀錄
行車用途紀錄(日期、往返地點、目的)、與業務相關的行程單據、車輛登記與保險資料,都建議保存。真的與家庭合用的,直接按 1/2 列報,比事後被剔除加計補稅來得穩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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