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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在台「辦事處」設立流程及應備文件_115.10更新

工商登記 / 外國公司在台設立
外國公司在台「辦事處」
設立流程及應備文件
一般外商(非陸資)的參考流程、文件與提醒事項。
115 年 10 月更新適用:外國公司在台設立辦事處

先看重點

辦事處是什麼
「辦事處」與「分公司」一樣,屬於外國總公司在台的分支機構,沒有獨立的法人人格。外國公司在台設立辦事處、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流程不同,也與本國公司的設立流程不一樣。
能做什麼
與「分公司」不同的是,「辦事處」很多業務不能做,能做的只有「代表本公司於中華民國境內簽訂契約、報價、議價、投標及採購行為」。簡單來說,「分公司」可以開發票,「辦事處」不能開發票。
依據
依公司法第 386 條,外國公司因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而派代表人在境內設置辦事處者,應申請主管機關登記。
預估時間
資料齊全下,約 30 天。
股東背景
不論設立辦事處、分公司或子公司,如果股東背景有陸資或港澳資,申請難度會提高不少;陸資背景的案件,補件可能需要很長的時間。
比較圖:辦事處不能營業也不能開發票,能做簽約、報價、議價、投標與採購,不需資金驗證,營業稅原則上不用申報;分公司登記後可營業並開發票,須專撥營業所用資金並經會計師查核,營業稅稅率 5%
圖1|辦事處與分公司的差異(依本文內容整理)

「辦事處」與「分公司」在經濟部的登記資料

辦事處
辦事處不能從事營業行為,只能代替外國總公司從事業務推廣及代為簽約(例如服務契約),不能開發票給客人。因此,設立流程比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簡化許多。
經濟部外國公司辦事處登記基本資料畫面(資料已遮蔽),顯示辦事處名稱、在中華民國境內代表人、辦事處所在地、登記機關與核准登記日期,以及辦事處代表本公司於境內為之法律行為
▲ 辦事處的登記資料畫面。
分公司
外國公司依其本國法律組織設立登記營業者,如擬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須先辦理設立在臺分公司登記,才能在境內營業、開發票給客人。依公司法第 372 條,申請登記須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的資金,所以設立分公司,還會多一道「資金驗證」程序。
經濟部外國公司登記基本資料畫面(資料已遮蔽),顯示分公司所屬外國公司的登記資料,紅框為在中華民國境內負責人
▲ 分公司所屬外國公司的登記資料;紅框為在中華民國境內負責人。
經濟部分公司資料畫面(資料已遮蔽),顯示分公司名稱、分公司經理姓名(紅框)、分公司所在地與總(本)公司名稱(紅框)
▲ 分公司資料;紅框為分公司經理姓名與總(本)公司名稱。

一、「辦事處」設立流程

請留意:以下為一般外商的參考流程,實際順序依個案及主管機關作業而調整,請以主管機關的通知為準。
1 總公司文件的驗證
2 辦事處登記
辦事處的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3 稅籍登記(國稅局)
即使不能開發票,通常仍須辦理稅籍登記;辦事處原則上也需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實際項目請向國稅局確認。
4 其他事項
例如勞健保局的投保設立。

二、「辦事處」設立應備文件及費用(一般外商)

1 辦事處中文名稱
建議提供 3~5 個名稱查名,例如「賽普勒斯商甲乙丙有限公司在臺辦事處」。
2 總公司執照影本、中譯本(即法人資格證明)
須經驗證。
3 總公司章程影本、中譯本
依個案,主管機關可能要求,請以主管機關通知為準。
4 總公司投資組織架構圖、董監事名單影本、中譯本
需要清楚標明背後股東的投資比例、股東的國別(並附相關股東的身分資料證明文件);總公司背後的股東如為法人,請再提供該法人最終受益人(也就是自然人,一層一層往上追)。依個案,主管機關可能要求。
5 在台代表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台灣人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外國人為居留證影本,或護照影本加載地址並簽名或蓋章。
6 在台代表人授權書正本
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經驗證。
7 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影本(公司登記地)
8 租賃契約影本或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應載明同意提供使用的公司名稱;建物為公司所自有者,或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免附同意書。新設辦事處登記時,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得於核准登記日次日起 30 日內補送。
9 「辦事處」登記大小章
即辦事處章、代表人章,經客戶同意,事務所可代刻。
10 委託書、洗錢防制相關簽名文件
事務所會準備給貴公司簽名。
11 其他機關核准函
依法應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12 其他主管機關可能額外要求的資料
例如辦事處工作計畫書、總公司董事會議事錄。

三、提醒事項

1 預估工作天數
資料齊全下,約 30 天。
2 營業項目
一般外商(非陸資、非港澳商)辦理辦事處登記時,主管機關可能要求提供總公司所營事業證明文件(須經驗證並附中文譯本),實際以主管機關通知為準。可先上經濟部網站查詢可能的營業項目代碼,以便討論:
→ 經濟部營業項目代碼檢索
陸資另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的規定辦理。
3 陸資或港澳資背景
港澳商的審核通常較嚴格;有陸資背景的案件,可能需要更長時間,審核過關的難度也更高(陸資案件本所不代辦)。
4 文件驗證
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總公司相關文件進行公認驗證(例如當地台灣使領館驗證)。
→ 公證、認證、驗證的差別
5 主管機關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國稅局、勞健保局(如果有員工要加保勞健保)。
6 營業資格、法人資格、進出口資格、資本額
這幾項,「辦事處」都沒有。
7 人員需求
只需要一位代表人(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俗稱公司負責人,負責「辦事處」所有對外的事務。代表人可以是外國人,在台灣不一定要有居住所,地址通常填公司登記地。「辦事處」不需要股東。
8 銀行帳戶
設立前不需要開立「辦事處」的銀行帳戶,也不用會計師簽證;設立後有需要再開立。辦事處不得從事營業行為,帳戶通常用於支付費用。
9 代表人是否要到國稅局簽名、請領統一發票購票證
原則上不需要,因為辦事處不能開發票給客人。
10 登記的地址
需要,且需登記在符合規定的地址。
11 營利事業所得稅
原則上需要申報,因為銀行帳戶可能有利息收入,有收入就要申報;至於是否繳稅,只要未達課稅標準就免繳。
12 各類所得扣繳及二代健保
原則上要申報。
13 營業稅
原則上不用申報、繳納,因為「辦事處」不能有營業行為。
14 匯回資金給國外總公司
「辦事處」屬於總公司的分支機構,未來匯錢給總公司時,通常無須扣繳稅款,也通常不會有未分配盈餘稅(5%)的問題。
不過,辦事處通常屬於費用支出的單位,例如支付員工薪資、勞健保費、推廣業務的費用等,較少有資金可匯回總公司(除非是要結束台灣的業務)。
外國公司辦事處之規定、應備文件與稅務,以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財政部官方網站、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如有更新請以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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