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記 / 停業與歇業 公司、行號辦理暫停營業(停 業)後, 還有哪些事情要做? 停業≠沒事了!營業稅、所得稅、扣繳申報⋯⋯停業後該盡的義務一樣都沒少。 115年10月更新版 適用:公司 / 行號 先了解:停業與歇業的差別 停業(暫停營業) 最長 一年 ,但每年可辦理「展延停業」, 展延次數無限制 。 目前法令未規定停業次數上限,實務上也有長期持續展延的情形。 若暫時不想結束,只是觀望,可考慮此選項;未來若決定恢復,辦理「復業」即可。 歇業(解散、結束營業) 也就是辦理解散、註銷登記,正式結束 營業。 原則上, 以後就不能使用這家公司,也不能使用這個統一編號 。 若確定不再繼續,才走此程序。 請留意: 停業 ≠ 沒事了! 就算辦了停業,每年公司仍有法定義務要履行,未報遲報或未繳遲繳都有罰則。 停業後,每年仍須辦理的事項 1|展延停業申請 每次停業期間最長一年,期滿後仍需停業者,請依規定辦理續停業登記(臺北市商業處說明為期滿後 15 日內)。未辦理者,請向登記機關確認公司 狀態。 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公司組織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與非小規模的獨資、合夥商號:每年 5月31日前 ,即使停業或沒有收入,依財政部說明仍須辦理結算申報(獨資、合夥商號無須計算及繳納結算稅額)。 小規模營利事業 (經稽徵機關核定規模狹小的獨資、合夥商號):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第 2 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所得額,併入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綜合所得稅。是否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以稽徵機關核定為準;其他申報事項,建議向稽徵機關 確認。 逾期未申報,若核定有應納稅額 (以公司組織為例): ・接獲補報通知書 15日內 補報 → 加徵 10% 滯報金 (最高3萬元,最低1,500元) ・超過15日或未補報 → 加徵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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